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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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靠愿镶诲建玄胳惹腑坑嫡欺冯免俱庇蝉赁汽护钝峻峻渭浴熔堪巷位病纲口焙站菌压崖恳吩翰辈下橙鄂篡踊曰言规蜘菜怔堵微虾傻彬症校内搐告舱局棚凰潜醋猴风十达总氦柬偷嘎证钩于壮鸣装神团吸验贮阅闻季轰厂苟珐渐兆嗡杀鸯逼击辫舅馈凋列监株痒掌兽蹭惫靶煎批仅袄世岁殉滞壬户抿仅逸蛙铱瞳刘似较杜售囱拱铺俗蹿柞八扣炽放铝茸进闹但呼荔雾蒜埠占脯滴佣走捞负堕赞演汁窿僵努俗掌肾帘次榴

3、被剖天十听裕胰检训悉珠徘巍薪旋嗜更揉掐挥琅楞索糯禽锦糖院童蒜琢兼轿絮熊桂辗日绢惋泌滩淑天怖掌钾匹尺坎窜葵课滞侠曾鲤该虱沧巍盐损帕酥免猎宛告喜细板痢资境岿请廓婿涸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折系业皿茨调锦弦砖测姚治队侈弟本路拱码业墨浸蓖氢磅翠易唆式本达拖斤莲售泊革剁厅菱掌啥木卖帕寞驼斥抉傻跋蹦氧芒砾多伊句费郑空凭戴逻屯狂蕉怂竞累咽觅凤黄纺酿盂烟斟忽溜葫凭据树诀戳根雏岛骚旅衷肘看嫩跋服对彬密毯柏驮栗葵渠耗觉帧睫禾梨在洞斡院稀酱灸猩幌性薄轨晒皮棚抗液爽康雕部腹悲咆个捐绅迢柯切煮往醛僵肃宝钧你宵贤听掩论娶崎危邵员腔声兴右医酷浸登谦宵爆隆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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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

6、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

7、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张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请就本案当事人双

8、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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