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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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2012年8月8日 一、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精神,结合工程标后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行业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方案。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是指在我市审批建设的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投资的所有

2、项目(含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项目),以及在我市的所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均应按规定发布公开(涉密的除外)。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三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项目管理单位、有权颁布信用单位按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做好信息收集、发布和维护工作。第四条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中要求的所有内容;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中要求的所有内容。第五条依据“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公开的重点是政府投资

3、和使用国有资金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突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全面公开。第六条前期工作阶段的信息内容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备案类三种,其界定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文件为准。(一)审批类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联审批的项目,只填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有关情况;初步设计审批信息的填报,按批准的内容填报。审批项目实施方案,视同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二)核准类项目的信息,填报各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

4、项目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三)备案类项目的信息,填报各项目业主报送给审批部门的备案表的有关内容。(四)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核准、备案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对项目的招投标方式依法予以核准。(五)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有关信息,包括规划、土地、环保等环节,各负责审批的部门按实填报。第七条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的信息内容,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海域使用证、林地使用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分别由负责相关许可手续的部门按规定时间发布。第八条项目招标投标的信息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过程的开标

5、、评标、中标公告等有关情况。具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预算价、中标价、中标候选人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第九条标后管理方面的信息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情况、工程开工时间、工程量完成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劳保费用调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工程完工验收情况、工程结算与决算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3日前、竣工验收后3日内提供给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负责发布。竣工项目结算价的信息,必须是经过工程结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第十条信息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发布各类

6、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公开,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第十一条信息公开的时间。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发生的信息,只要符合本规定需要发布的内容,都应及时发布。其中信用信息,到发布日未到期的信息都应公开;到期的信息按有关规定相应予以信息变更发布并动态管理,旧档案资料予以备份。三、责任单位和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实行项目代码终身制。项目的基本信息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不管是国有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项目,都应发布,同时赋予相应的项目代码。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应

7、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到项目审批部门填报项目基本信息,索取项目代码。本规定颁布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或应当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公开信息的项目,按上款规定执行,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按先后顺序给予项目代码。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将补办代码项目作为即办件,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赋予项目代码。第十三条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发展服务中心对系统建设运行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并定期公布全市工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情况。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的各节点信息,由各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发

8、布;招标投标信息由负责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市发展服务中心共同负责发布;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和从业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行为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供,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核、发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负责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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