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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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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引言引言近年来电视荧屏上涌现出一部部扣人心弦的有关卧底题材的电影或电视剧,半个世纪前《教父》系列的枪声还时常回荡在你我耳边,今天的《卧虎藏龙》、《无间道》、《风声》、《永不瞑目》又一次次的吸引着国人的眼球,我们时常屏气慑息于峰回路转的卧底情节,时常心悦诚服于主人公的智勇双全,又时常天马行空于哪天卧底任务能降临在自己身上。国人关心的是英雄们如何以少敌多、险中求生,却很少有人想到卧底侦查的法律问题。电影来源现实,是对现实的高度概括与艺术升华。事实上,卧底在现实中的使用远比电影上的精彩与振奋人心,其中
2、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更加引人深思。作为一种古老的侦查方式,卧底侦查在今天科技高速进步、社会高速发展、理念频繁更新的新形势下愈占据着重要地位,不仅没被历史所遗弃,反而以其效率高、成本低、代价小的特点被各国司法机关不断推陈出新演变进化。时至今日,犯罪这个社会文明的恶之花并没有因为社会善良正义的排挤而呈现出凋零颓废之势,反而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也大踏步的前进着,并不断演绎进化出新基因进而与社会文明平分秋色。为了快速侦破案件、涤荡社会不良风气,各国司法机关扬其利避其害地运用卧底侦查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然而瑕不掩瑜,有关卧底侦查
3、的利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能说出其一其二。卧底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的犯罪行为该如何定性?卧底侦查的启动由谁决定?卧底侦查由于得不到社会公众的阳光监督,其权利滥用如何规制?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卧底侦查制度不断显现出它的冲突的一面,比如欺骗性与诚信原则的冲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公正价值与功利价值的冲突等。如何协调这些冲突成为卧底侦查良性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鸿沟。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卧底侦查时常突破公权力界限侵犯私权利,打破公民私生活的宁静,这也是卧底侦查常被人诟病的地方。具体到我国的卧底侦查法治化,要根
4、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运用恰当的立法技术,恪守具体的司法原则在卧底侦查的主体、适用范围、立法模式等方面不断进行精巧的法制建设。1一、卧底侦查概述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一、卧底侦查概述(一)卧底侦查的涵义“对于同一类事物,人们可以形成几种不同的概念,这些不同概念的内涵分别反①映同一类事物不同方面的特有属性”,所以,确定卧底侦查(undercoverinvestigation)的概念就是首要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学界对于卧底侦查的认识千差万别,但是理论上主要是将其分为广义上的卧底侦查与狭义上的卧底侦查。广义
5、的卧底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或者受国家追诉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虚构或利用某种特殊身份为掩护,骗取侦查对象的信任,打入其内部以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而狭义的卧底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隐藏其原有身份的方式,长期潜伏于所要调查的犯罪对象的组织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搜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和情报,设法获取犯罪活动的详实资料,为刑事侦查机关提供犯罪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对比上述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广义的卧底侦查与狭义的卧底侦查的行为方式是一致的,都是通过伪装打入犯罪组织内部,骗取信任进而获取有价
6、值的犯罪信息。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侦查主体的不同:广义的卧底侦查观点认为侦查主体即存在侦查行为的人员,除了有侦查权主体外还包括国家追诉机关委派人员;而狭义的卧底侦查则坚持侦查权法定主义,侦查主体只能是侦查权主体,所以这种观点就排除了非刑事侦查人员。我国学者吴丹红认为:卧底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选派专门的侦查人员,通过改变身份获得犯罪分子的信任,在一定期间内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犯罪组织犯罪信息,②或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可见,吴丹红坚持的是狭义主义概念,将卧底侦查的实施主体定位于侦查人员而非
7、任何实施侦查行为的人员。其次,他还认为卧底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子类别。我国学者蔡杰认为:所谓的卧底侦查是指经特别挑选的侦查人员以隐蔽其原有身份的方式,长期地潜伏于所欲调查的犯罪组织或环境中,暗中收集犯罪证据或情报的①金岳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页。②吴丹红:《法治视野下的卧底侦查》,载《法治丛论》2005年第4期。2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一、卧底侦查概述①侦查方式。我国台湾地区相较于大陆地区对卧底侦查的研究较为深入、立法规制较为完善。台湾学者城兆毅认为:卧底侦查指经过特别挑选的刑事侦查人员,以
8、隐藏其原有身份的方式,打入或长期潜伏在所欲调查的犯罪组织或环境中,暗中收集犯罪的证据和情②报,以对抗特别危险或侦查极度困难的犯罪的侦查方式。城兆毅的观点与吴丹红的观点大同小异,都是坚持狭义主义概念。但他的观点概括地指出了卧底侦查的适用范围是特别危险或侦查极度困难的犯罪。台湾学者林东茂认为:卧底警探是指特别挑选的警察人员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较长时间地执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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