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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法规制的轨道。但从总体上看,德国在目前的卧底侦查立法方面仍较为简约,因此也存在不少疏漏之处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其研究有利于我国在卧底侦查的立法与实践中予以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德国警察;卧底侦查;立法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有关卧底侦查或者诱惑侦查的研究中,不少学者对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有所论及,但大都只局限于法律条文的简单介绍,且陷入了大唱“赞美诗”的片面主义的泥淖,对其存在的缺陷则无人论及,更没有关注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极易导致人们对德国卧底侦查立法的盲目崇拜,还有可能对我国将来的卧底侦查立法
3、造成误导。有鉴于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德国的卧底侦查立法分析研究,在力纠学界目前对德国卧底侦查立法所存在的片面认识的同时,也为我国在卧底侦查方面的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德国警察卧底侦查产生的背景略考 据有关的史料考证,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最早可追溯至1809年。当时,德国模仿法国秘密警察的设置模式,在内政部警政署下设立安全局,派员从事地下情报的收集活动。但当时德国卧底警察的工作主要还是以“政治侦防”为主,其目的在于收集政治情报,以打击危害德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1851年,德国柏林市警察局局
4、长将原来的安全局改制为犯罪调查部,并将卧底侦查的活动范围由原来的以政治侦防为主,拓展到犯罪侦查领域。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虽然在犯罪侦查领域时有运用,但由于当时的犯罪态势较为缓和,使卧底侦查的运用频率较低,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方面也较少发生正面冲突。故而,虽然德国警察的卧底侦查工作曾经长期以来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制,但这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并没有引起德国国民的关注。 然而,这种状况在20世纪60年代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当时联邦德国的犯罪状况显示出恶化的态势,及至20世纪
5、80年代,联邦德国的刑事犯罪更是呈急剧增长之势。截至东西两德统一的1990年,原西德的犯罪案件总数增加了两倍多,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警方记录在案的刑事犯罪,每年有六百万件左右(不含交通肇事犯罪),1995年,警方犯罪统计中记载的刑事犯罪案件共约六百七十万件。每10万居民中发现的犯罪案件总数(犯罪率)为8179/10万(1994年为8038/10万)件。据统计,每年的交通肇事犯罪占法院所作判决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强。也就是说,如果加上交通肇事犯罪,每年被警方知晓的犯罪总数(明案总数)全德将在九百万件左
6、右。在犯罪态势总体恶化的情况下,几种主要的刑事犯罪更显突出,这主要表现在:盗窃案件继续增长;有组织犯罪引起德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毒品犯罪继续增加;外国人犯罪急剧增加;暴力犯罪呈增长趋势;记录在案的重新犯罪居高不下[1]。面对一浪高过一浪的犯罪浪潮,德国警方颇感运用传统手段打击犯罪时的力不从心,尤其是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迅猛增长给德国的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对于上述犯罪活动,因其犯罪结构严密,组织网络隐蔽,犯罪人的作案方式和技术多变,侦查机关如果仅利用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深入掌握真
7、正的犯罪动向,更难以查清犯罪集团的内幕和幕后的首脑人物,亦无从收集犯罪证据。这在某些犯罪中尤为突出,如德国警方在面对重大金融犯罪、色情行业、贿赂、贪污、军火、毒品买卖案件时,因为没有直接的被害人,且这些案件的犯罪过程相当隐蔽,不易为外人所察知,警方获得举报的机会很小,在侦查这些犯罪时,若警方依然如侦查一般犯罪那样“坐堂等案”,被动地等候线报,就可能查缉无门,甚至无案可破。以毒品案件为例,德国犯罪研究的学者Kaiser指出,在德国的一般犯罪统计资料上,至少有90%以上的案件是经由“人民之告发”而被警方
8、所查知的,由此可见民众告发对于犯罪侦查之重要性。但在另一方面,资料中也显示,关于毒品案件仅有4%的比例是经由民众之告发而得知[2]6。这些实证研究资料表明,一方面意味着在大部分的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警方处于被动的侦查角色,接受民众的举报;另一方面也表明,某些犯罪的侦破不能仅仅被动地依赖民众的举报,更需要侦查机构本身的积极作为。在此背景下,为克服传统侦查手段之被动性的缺陷,德国警方开始寻求犯罪侦查方法上的突破,在继续沿用公开侦查方法的同时,更多地依赖于秘密侦查方法,卧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