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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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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研究卢建翔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摘要:木文系研究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关键词:检察官员额;退岀机制;作者简介:卢建翔,男,汉族,湖北武汉人,硕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研究方向:检察实务。检察官员额制是对检察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定额管理的制度,它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制度保障,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屮具有基础性地位。当前司改己建立员额检察官制,但员额检察官退出尚无具体办法,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检察官员额退出问题进行探讨。1建立退出机制的意义1.1有利于解决首
2、次选任员额检察官中存在的问题司改过程中为了快速推进,也为了缓解司改过程的阻力,在选拔员额检察官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唯职务论”,搞一刀切。能进入员额制检察官的人员向检察院中层以上具有领导职务的干部有所倾斜,进入员额制检察官的程序和条件体现了较为浓厚的“唯资格论”思想,使得一批不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的“资深”检察官进入员额,也使得一部分业务能力较强的检察官进入不了员额。二是狭窄的员额制检察官进入渠道妨碍了检察官的精英化。各省首批选任检察官设定条件多有从己有检察官产牛的规定,优秀的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及其他法律界精英受现有选任体制和机制的阻碍,首次无法
3、进入检察官序列。1.2有利于提高员额检察官的公信力员额检察官的退出除了内部管理文件原则规定外,缺乏科学的考核测评和程序规定,导致员额检察官的退出成为瓶颈。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员额检察官队伍的自我进化,不利于实现员额检察官的精英化。当前要求员额检察官独立承担办案风险,个别不具备实质条件的已入额检察官为应对考核,难免弄虚作假或胡乱办案,两者都不利于员额检察官公信力的提升,从根本上不利于司改的进一步深入。1.3有利于提高员额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心没有较严格的员额检察官退岀机制,无法倒逼已入额检察官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政治综合素质,提高自身工作责任心,
4、达到提高案件质量,守住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改初心。2员额检察官退出的分类和程序设定员额检察官退出参照现行《公务员法》的规定,主要有退休和辞职、辞退,以及因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开除和聘任制员额检察官合同到期等情形。2.1退休员额检察官退休是目前员额检察官退出的最没有争议的形式,是指员额检察官在《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条件下,达到一定年龄,或从事公务到了一定的年限,或者因为病残丧失了工作的能力,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国家给予一定的牛活保障,并给予安置和管理的办法。这种方法及程序当前相关规定已较完备,本文不多论述。2.2辞职一是转任辞职。即员额检察官
5、个人认为本人更适合从事其他类别检察工作或因回避规定及其他情况(如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调整到其他非员额检察官类别情形),个人提出转任申请后依一定程序审核同意,从而退出员额检察官类别。二是离任辞职。即员额检察官调离检察机关或认为自身不适应员额检察官工作,而提出放弃本院员额检察官身份申请,经一定程序审核后退出员额检察官类别。三是责令辞职。即员额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有关员额检察官纪律规定、办理案件出现较严重过失、年度考核不合格,所在院经审核后要求其退出员额检察官类别。2.3聘任制员额检察官合同到期聘任制员额检察官是指相关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
6、,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受聘人与检察机关签订聘任合同,从事员额检察官工作。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任职期限有一定规定,合同到期就会丧失员额检察官的身份。聘任制员额检察官目前尚未出现,但笔者认为短期内对优秀的法学专家、教授、律师及其他法律界精英可以适用此种办法,从管理效果看,可以成为今后员额检察官产生、管理的较好选择。3员额检察官退出的救助程序落实员额检察官职业保障是稳定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队伍职业化、专业化的,树立检察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对于员额检察官的退出,笔者认为应有和应的救助程序规定,从完善现有法规出发,可规定复议、复核程序,建议省级检察官管理
7、机关为复议机构(不包含高检院员额检察官),高检院检察官管理机关为复核机构,具体复议、复核程序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规定程序设定。4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完善建议4.1严格员额检察官准入标准员额检察官的选拔和录用机制方面,应严格通过竞争性的选拔,任何一级对任何符合条件的都开放,而录用Z后不得因法定原因解除员额检察官资格,保证在员额检察官选任中的平等性、权威性,严把员额检察官准入“门槛”,从源头约束规范退出机制的应用。4.2鼓励员额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类别的转换及交流为了避免长期担任某一特定职位带来的封闭性,应鼓励员额检察官与其他类别检察人员Z间的转换,及
8、不同地域、层级检察院Z间员额检察官的交流。对于转换到其他类别检察人员的员额检察官,应建立相对宽松的回任办法。对于参加院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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