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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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缔约过失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研究生姓名:丁军学号:20120301050577校内指导教师姓名:王洪职称: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硕士学科:法学专业:民商法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硕士学位论文缔约过失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TheResearchofDamageofrelianceinterestforWrongInConcludingAContract作者姓名:丁军指导教师:王洪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

2、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

3、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内容摘要保护信赖利益是现代契约法衡平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的重要考量之一。契约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而过度行使会引发利益冲突,出于保护交易安全,信赖利益保护制度逐渐形成,它体现了现代私法理念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两大法系上都存在信

4、赖利益保护制度,大陆法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体现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英美法上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属于合同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与大陆法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迥异,其对于我国立法完善的借鉴意义有限。从实践方面来考察,当前我国因信用缺失导致的肆意毁约、拒不履行及合同欺诈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形屡见不鲜,现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适用情形过于狭窄,过分倚重诚实信用原则而忽视了,并且有关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限制规则等都未见规定,完善该制度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在对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之上,从比

5、较法意义上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与论证。文章除引言与结语外,以信赖利益基本理论、比较法研究、我国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议为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信赖利益基本理论为全文立论的基础,重点阐述其内涵界定与信赖利益保护理论基础。大陆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目的是使契约如同未曾发生然,而在英美法上只要存在对允诺的违反便存在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国内对此尚存争议,本文观点落脚于合同法引入信赖利益目的及其自身外延宽度,信赖利益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产生的责任,伴随合同整个发展过程。然基于本文研究重点为大陆法上的缔约过失

6、责任,信赖利益的内涵也相应限缩于此。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保护方式为本文重点,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应当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统一,价值目标是交易安全。第二部分主要对信赖利益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从罗马法到耶林的缔约上过失理论,再到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缔约过失责任已成为大陆法国家一个最基本的民法上共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即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就英美法而言,经过“允诺1禁反言”判例的推行,再到富勒提出信赖利益理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业已成为合同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

7、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法保护信赖利益而设计的与违约责任平行的一种责任体系,是合同外部责任;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仍然是合同内的责任,属于违约救济体系,虽理论基础相似,但制度建构存在本质的区别,英美法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于我国制度完善借鉴意义有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应立足于大陆法制度本身。第三部分在分析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现状基础上,明确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存在的缺憾,为后文对其完善进行铺垫。我国民法制度大多继受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相比较而言,目前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立法较为简单笼统,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仅限于《合同法》第

8、42条、43条、48条以及58条,对于信赖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此外,我国立法也未见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方法以及限制规则等,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目前司法审判结果难以统一,因此需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基础之上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我国缔约过失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完善。首先,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移植于大陆法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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