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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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摘?要]?信赖利益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延伸出来的信赖利益关系。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不仅有?合同未成立型 、?合同无效型 ,依信赖理论原理应有?合同有效型 。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合同有效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交叉重合,应厘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以履行利益限制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况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也可以同时赔偿;信赖利益可以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核心问题,其发生原因有:一是侵权行为;二是物权请求权;三是合同行为。其中,合同行为上发生的损害赔偿涉及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损

2、害范围问题,但是,何者应赔偿信赖利益、何者应赔偿履行利益,何者又应赔偿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不仅学者仁者见仁,律师、法官也极为困惑。因此,理论上界定合同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有重要意义。一、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基础信赖利益,一是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害,又称为消极利益 ,学者称之为?损失说 ;二是指?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 ,[2]学者称之为?利益说 。理论上,受到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应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当事人自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信赖关系,而非限于契约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因

3、此,信赖利益的内涵采用?利益说 比较周全、合理,本文从之。?信赖利益 的法理最初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由英美法为了限制期待利益(又称履行利益)发展起来,外国学者富勒与帕迪尤详细阐释了普通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而被!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所引用。依契约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契约不成立,或者无效,依据何者请求赔偿?罗马私法和法国民法典均无明文规定,直至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缔约上过失理论 ,认为信赖利益即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所在,并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

4、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 。[1]213据此,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或者从事某项法律行为,不是基于一种无缘无故的关系,其必然存在特定的信赖关系,如果没有信赖关系之存在就不能一起协商、签订和履行合同,即一方相信另一方通过合同的互守来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取得合同上的利益,即信赖利益。但是,任意由缔约一方恶意磋商或者明知合同标的不存在而协商合同,或者合同有效成立后随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不追究此缔约方或违约方对另一方造成的信

5、赖利益损害赔偿,必然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换言之,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契约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这些合同义务都是随着契约的发生,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发展起来的义务。?给予信赖利益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信赖他方允诺的一方处于允诺作出之前其所处的地位。 [3]简而言之,当事人的契约关系,也是一种信赖关系,?信赖关系是作为契约缔约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以信赖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4]而且,契约制度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各个环节的标准、目标和衡量价值,?依诚信原则与衡平观念,凡对损害具有支配力者,即应负损

6、害赔偿之债 。[5]信赖利益即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诚实守信的应有之义,诚实信用原则是信赖利益损害的法理基础,信赖利益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责任的根本体现。具体说来,当事人为缔结契约,在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利益均沾的信赖关系,虽然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便产生了信赖关系之协作、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义务,违反此义务理应承担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再者,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的有效成立带来的利益而支付的成本费用和机会利益,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损害,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害具有正当性。最后,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为了鼓励

7、和保护信赖,一方作为合同完全履行的信赖,在一些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给当事人信赖利益的赔偿。德国立法机关采纳了耶林关于缔约上过失理论的观点,在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2项、第307条以及第179条第2项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此后,大陆法系其他各国均仿效德国民法,我国!合同法∀第42条也明确规定了缔约方的过失责任制度。但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仅是规范先合同义务产生的信赖利益,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是否产生信赖利益,其又如何与履行利益相区分,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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