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组织乞讨罪_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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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1月法学论坛Nov.,2007第6期(第22卷,总第114期)LegalForumNo.6(Vol.22,Ser.No.114)也论组织乞讨罪熊永明(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设立组织乞讨罪一方面考虑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与有关规定相衔接。该罪的犯罪客体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意志自由,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组织乞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不需具备牟利的目的。本罪的设立并不一定能有效地实现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关键词:暴力;胁迫;组织乞讨;意志自由中图分类号:D9

2、24.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07)06-0116-06Subject:OntheCrimeofOrganizingOtherPersonstoEngageinBeggingAuthor&unit:XIONGYong-ming(LawSchoolNanchangUniversity,NanchangJiangxi330047,China)Abstract:Thereasontoerectthecrimeoforganizingotherpersonstoengageinbegging,ononehandistokeepthepea

3、ceorderandsafeguardthelegalrightofjuvenileandthedisabledperson,ontheotherhandistojoinwiththeotherlegal.Theobjectofthecrimeoforganizingotherpersonstoengageinbeggingisthefreedomofvolitionofjuvenileandthedisabledperson.Itsobjectivefeatureisorganizingotherpersonstoengageinbeggingbymean

4、sofviolenceandcoercion.Thesubjectivefeatureisdeliberateintent,butnotforthepurposeofprofit.Toerectthecrimecan.trealizetheaimtosafeguardthephysicallyandmentallyhealthy.Keywords:violence;coercion;organizingotherpersonstoengageinbegging;freedomofvolition2006年6月29日我国5刑法修正案(六)6一、关于本罪的客体(

5、以下简称5修正案6)第1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对于本罪的客体,学界一般表述为对残疾人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但笔者认为,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侵犯的客体应是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罚金。0因该罪在我国系首次设立,学界的争鸣异限(意志自由),这是因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犯罪的常热烈,不乏真知灼见,这不仅有助于加强相关理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那么置于该论研究,有助于人们理解有关刑事立法精神,而且章的犯罪客体只能解读为某种权利,以暴力、胁迫

6、也有利于刑事司法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有效地打为手段的组织乞讨行为虽然常常在结果上侵犯或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组织乞讨的非法行危及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但这只是一种实际结为。但是从学界争鸣来看,其中一些观点尚值得果,并非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客体),本罪的设立进一步推敲,因而笔者不揣冒昧,对其中一些问题旨在保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自决权。所谓自我阐述个人见解,以求教于各位方家。决定权是指基于个人的主观欲求而切断与社会的[1]关联性,仅仅行使个人任意的意思决定,只要以收稿日期:2007-10-20基金项目:本文系本人主持的江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和谐社会语

7、境下的刑事法治建构6(FX0702)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简介:熊永明(1969-),男,江西进贤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116熊永明:也论组织乞讨罪/具有判断能力的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会采取因为如此,立法者才将本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公合理的行动0这种尊重自律判断的假说为基础,即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0一章之中。便在完全知道现在的危险行为将来会对重大利益但有观点特别指出:本罪规定的犯罪客体是或者自由造成损害的场合,原则上也不允许国家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尤其是公[2]57对他的行为进行干涉。自我决定权是近代自由共秩序),也侵

8、犯了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主义社会的普遍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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