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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E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第三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不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
2、限及审议程序第五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均由母公司审批: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审查第七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母公司审议。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第八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
3、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第四节担保合同的签订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第十一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代表签订。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总经理办公
4、室备案。第五节对外担保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内审人员行使。第十四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二)为公司以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第六节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十七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5、保。第三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母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不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五条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均由母公司审批: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
6、,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审查第七条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母公司审议。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第八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第四节担保合同的签订第九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十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或质押时,由公司财
7、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第十一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代表签订。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第五节对外担保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内审人员行使。第十四条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二)为公司以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风险评估;第六节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
8、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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