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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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1卷第5期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21,No.52003年10月(Journalof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Oct.2003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摘要: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公民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解决环境纠纷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利。该立法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环境法体系的完善,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2、的不足。国外已经有环境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专门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我国的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当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的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在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关键词:环境纠纷;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环境诉讼中图分类号:DF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0208(2003)052018208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的环境立法长期以来重行政轻民事,使得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很不健全,从而导致许多

3、环境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维护,进而使矛盾激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然包括人们生存环境的改善和环境权益的维护,因此探讨如何通过健全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方式来维护公民环境权益,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现实必要性立法的必要性是由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有关立法的不适应性决定的。虽然近20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发展很快,且已初步形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4、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仅仅有环境行政管理的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应与时俱进,发展环境民事立法。目前最急需的就是要起草制定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其现实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环境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定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计,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2001年就超过了40万[1](P1681~682)件。这些纠纷绝大多数都涉及到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但由于我国没有环境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

5、纷时无法可依,就使得许多环境¹纠纷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从而导致了许多因环境污染问题而越级上访、静坐的事件。有的受害人实收稿日期:2003208210作者简介:王灿发(1958)),男,山东成武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¹1995年5月6日,河北省晋州市总十庄镇盐场寨等村600多名群众,乘80多辆拖拉机,打着/反污染,求生存0的标语,赴省会石家庄市上访,强烈要求解决周围15个乡镇企业染料化工污染地下水的问题(见5中国环境年鉴#19966,中国环境年鉴出版社1

6、996年版,第305页)。第5期王灿发:论环境纠纷处理与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19在没有办法,就采取阻断排污工厂的道路、封闭排污企业的大门、捣毁工厂的机器设备、拉闸断电等非法¹律手段解决问题。事情发生以后,地方公安部门往往以/破坏生产罪0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0将受[2](P1357~364)[3]害人拘留逮捕,甚至由法院定罪判刑,从而形成了受害群众与当地政府的对立情绪,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三个代表0思想的贯彻。目前,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已经成为一些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进行相关立

7、法,把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二)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需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直接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一是5民法通则6的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0的规定;一是5环境保护º法6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8、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0这种简单笼统的规定,不仅使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在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时无具体规则可循,许多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审理时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而且这种民法规定与环保法规定相矛盾,也使法院无所适从。因为按照5民法通则6的规定,承担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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