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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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增强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特开办本保险。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除外)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自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过程中,因过失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委托人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欺诈、恶意串通或其他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从事的保险中介业务超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三)被保险人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

3、围所办理的业务;(四)无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执业证书的人员所经办的保险中介业务;(五)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承办的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执业承办的业务;(六)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七)被保险人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对其进行诽谤;(八)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面下沉下陷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九)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盗窃、抢劫;(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

4、见的索赔情况;(二)被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注销、撤回、吊销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四)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也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五)被保险人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六)委托人非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的法律)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七)任何精神损害赔偿。第八条本合同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三至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

5、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十条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诉讼费用赔偿限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诉讼费用累计赔偿限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申请书。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6、,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将其正式聘用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名单及聘用证明提交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发生变动,被保险人应在三个月之内将人员变动的名单提供给本公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由国家法定部门认定。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

7、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否则,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引起索赔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劳动合同;(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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