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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上海200433)摘要:由于我国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并以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监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因此合议庭制度的适用出现了形式化的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合而不审、合而不议及审而不判等问题。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应从制定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加强合议庭内部的有效管理,明确合议庭的职责,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院长及庭长等的关系,加强对合议庭的外部监督等方面着手。关键词:合议庭合议庭制度审判组织合议庭成员
2、人民陪审员由于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庭审组织形式,在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实现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十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合议庭制度的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在总结各地人民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合议庭的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为了进一步理顺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3、院长、庭长、庭务会之间的关系,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职责规定∀)。客观地讲,上述司法解释对于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上述司法解释时缺乏通盘的考虑,因此仍然没有形成保障合议庭制度有效落实的系统规范,并且上述司法解释之间还存在一些相互矛盾之处。从司法实践看,合议庭制度在我国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合议庭的审判大多存在合而不审、合而不议等问题。虽然导致我国合议庭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
4、面的,但从内在的制度环境分析,我国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缺乏具体的规定、以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监督合议庭的审判工作是造成合议庭制度形同虚设的主要原因。因此,笔者将从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合议庭的有效管理及合议庭的监督方式等方面,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完善问题作些探讨,希望对我国合议庭制度的建设有所助益。一、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我国合议庭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规范建构看,我国的合议庭制度主要规定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之中,并且这些法律对合议庭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主要是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范围
5、、合议庭的组成、评议规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对合议庭制度的适用规则作具体的规定。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职责划分规则我国合议庭制度的执行尚缺乏保障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职责划分#127#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总第140期)规则。例如,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对合议庭的审判长、陪审员、案件承办法官的职责作出明确的划分。职责不明的结果是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承办法官变成承包法官,在阅卷、庭审、评议、制作裁判文书的整个过程中独自包揽案件,合议庭的其他成员只是在形式上参与案
6、件的审理。2.缺乏案件审理参与规则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哪些审判人员可以或应当参与合议庭的组成,按什么规则组成,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应遵循哪些规则,合议庭成员是否可以更换、是否可以中途退席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以致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议庭的组成过于随意、合议庭成员消极应付甚至缺席案件审理的现象。目前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实行案件承办法官制度,每一个案件都有一个实际上的承办法官,而合议庭其他成员也有自己要承办的案件,由于疲于应付,合议庭中非承办法官的主要时间和精力也往往是放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上,这必然会影响其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积
7、极性。3.缺乏合议庭评议规则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合议庭的评议过程(合议庭评议的对象、合议庭成员陈述意见的先后顺序、组织合议庭评议的次数等)、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是否应该展示对证据的认证、案件事实判断意见的形成过程%及确信程度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评议案件时,承办法官的意见起主导作用,其他成员在没有实质性地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也难以发表有实质意义的评议意见,于是就出现了合而不议的现象。其结果是合议庭制度的&集体决策∋实际上成为个人决策和推卸责任的盾牌,甚至为个人利用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私人利益大开了方便之门。4
8、.合议庭表决规则过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少数服从多数是合议庭评议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如何具体落实该项原则,法律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我国权威的诉讼法学专家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