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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赣地税发﹝2006﹞170号【发文日期】2012-08-19【实施时间】2012-08-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界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派往用工单位,受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组织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受派遣员工支付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在实际中,也存在用工单位支付受派遣员工报酬或根据受派遣员工的工作业绩发放奖金,并按照规定支付受派遣员工的加班工资、
3、夜餐费等情况。 二、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不同的工资报酬支付形式,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组织支付所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受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分别支付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在支付工薪所得时应将其向受派遣员工直接发放的奖金补贴等其他收入与通过派遣组织间接发放的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劳务派遣组织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受派遣员工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三)受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为实际用工
5、单位,由用工单位在每月支付所得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联系,详细掌握派遣活动的管理形式、用工数量、报酬待遇、工作流程等具体情况,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组织和用工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依法建立扣缴关系,督促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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