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145994
大小:57.46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04
《林权纠纷及矛盾调处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林权纠纷及矛盾调处探析摘要分析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依据林权矛盾调处原则、工作程序和以往的调处经验,总结了林权纠纷调处的工作措施,以为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参考。关键词林权调查;纠纷调处;工作措施中图分类号F32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24-0195-02岚皋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10年完成主体改革任务。随着林改的深入和配套改革的实施,过去工作中遗留的隐形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凸现出来。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矛盾纠纷愈演愈烈,引发群体性上访,给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的
2、维稳工作带来极大压力。1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1.1林权换证工作存在漏洞林农有的持林业“三定”时期核发的林权证,有的持21世纪初拍卖、流转时颁发的林权证,还有的持有退耕还林林权证,存在新林权证与老林权证四界交叉与重复。1.2林权证四界填写不规范部分村组填报林权登记表时,未按地形图上东南西北方位填写,而按习惯方位或以水系流向标注,发证时四界填写含糊不清,甚至用“上、下、左、右”描述,在换发新《林权证》时与“东、西、南、北”四界等同起来,方位上偏差大。1.3林地现场四界模糊在林业“三定”时期,因地形图涉密运用和科技欠
3、发展,采用指手为界、目估面积,四界缺乏永久性地物标和界桩,造成国有、集体、个人三者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特别是一些林分质量较好、林木资源丰富以及旅游、矿产资源开发价值较高的林地,林权争议和纠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给林权纠纷调处带来极大困难[1]。1.4自留山、管护山林权不清林业“三定”时期,劳动下放落户到村组的干部和知识分子,按当时政策,按人分给自留山、承包管护山。后来,这些干部及子女陆续“农转非”,其自留山、承包管护山有的交集体经济组织,有的直接赠送他人,有的请人代管,绝大多数当事人未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导致了
4、集体经济组织、受让人、被受让人各方产生林权争议。1.5习惯占用引起的林权纠纷一些地块因山洪爆发、泥石流侵蚀而改变了地类原貌,形成沙洲或河滩。林农将其改造成林地,长期习惯性占用,在进入林地实质性经营利用时,引发纠纷。1.6林地产权不明晰20世纪80—90年代,实施领导抓点工程,营造示范林,将连片荒山不分村组个人、不分权属,统一纳入造林,对自留山、责任山以行政手段强行收归集体统一营造,没有签订造林管护合同,也未对林地、林木权属作具体约定,造成产权不明晰,引发林权纠纷[2]。1.7林地流转程序不合理林地流转政府包办
5、行为严重,未经林权使用者同意,擅自拍卖转包他人,在林地流转过程中,不按规范程序和原则履行林权转移手续;一些正常的林地流转,也未严格按林地流转程序和原则操作,由此引发的矛盾特别突出。2林权矛盾调处2.1林权矛盾调处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林权矛盾调处依据。2.2林权矛盾调处原则林权争议调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林权矛盾消化在基层;坚持依法维权、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在争议
6、未解决之前不得改变林地利用现状;以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群众生产生活、资源保护、培育和利用为原则,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林权争议和纠纷[3]。2.3林权调处工作程序林权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向所在乡镇林权管理单位提交林权争议调处书面申请,乡镇在接到林权争议当事人申请后,及时上报县林业局(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由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组织工作人员与当地协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收集取证,形成第一手调查材料,并依法及时处理争议事项,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建议,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坚持秉公办事;与争议双方当
7、事人或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争议事项公正处理的,调处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4]。2.4林权矛盾调处方法成立林权争议调处机构,确定工作人员,严格遵照调处依据和原则,按照维护安定团结,利于资源保护和持续发展,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原则,本着公平、公正的调处方法,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经调处无效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作出调处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到让群众满意,让政府放心。2.5林权矛盾调处实践组织相关人员到有林权争议的地方进行详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
8、走访询问等方式,全面了解林权争议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背景。并认真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整理后作为调处依据。现场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做好调查笔录和签字盖章。在调处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处协议,当事人签字生效;人民政府做出的调处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依法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措施1.1调处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