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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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4卷第2期2011年3月Vol.64.No.2Mar.2011.020~025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赵虎张继承摘要:20世纪中叶以来,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纷纷修改其成年人监护制度,弱化了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影响,逐步实现监护制度与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的分离,使监护制度真正成为一种保护不能正常照顾自己利益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立法者未考虑到高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未能纳入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圆

2、满性与老年人权益保护需求的迫切性就成了亟待解决的矛盾。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未来民法典中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使得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周全的保护,是当前民事立法必须重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关键词:成年人监护制度;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适用对象目前,中国已经进入并将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处于老龄社会,老龄社会将会是21世纪中国的一个重要国情。而随着年龄的增长、生理机能的衰退导致老龄疾病的发生,老年人出现精神障碍、智力障碍、行动能力障碍,致使其行为能力发生欠缺,是老年人不可避免的趋势。如何避免此类老年人的人身权

3、益与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这就成了民法学领域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一、成年人监护制度与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成年人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之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从体系上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监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价值有二:一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监护人代替或者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藉以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二是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使相对人免遭不测损害之虞,从而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作

4、用。所谓自然人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法律行为的地位或资格。但是,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具有正确识别事物或判断事物的能力,即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或意思表示)的状况会有所不同。因为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一般都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发育成熟的。同时,精神性疾病对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也有不同影响。而对于老年人来说,年龄的增长、生理机能的衰退,对其意思能力也会产生影响。为了妥善解决此问题,世界各国或地区民事立法均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制度设计,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将其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

5、能力人。我国民法理论因继受德国民法,将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就民事行为能力本身而言,只存在有无之分,而无限制之说。所谓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从本质上看,仍然是具有行赵虎等: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21为能力的人,只是超出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范围之外才无行为能力,在该范围之内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制度的设置,其目的一是为了保护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利益,是自然人不因其年龄、精神状态等客观因素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享有;二是将意思能力欠缺者排除在民

6、事活动的主体之外,避免其误入而又不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发生,以求平衡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交易安全。因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有无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内的行动自由程度,而且与当事人切身权益密切联系,其判断就不得不谨慎行事。有鉴于此,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遂建立了行为能力宣告欠缺制度,以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对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予以公示,目的是使与之交易的相对人知晓其行为能力有无状况,从而预测与其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谨慎作出是否交易的选择,避免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风险。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各国或地区

7、无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立法设计并非完全一致,这主要表现在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的法律效力对成年人行为能力影响的维度,典型的立法例主要有:一是在法院判决登记后被宣告人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在法院判决登记前被宣告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因患有精神病等而受影响,只不过利害关系人得以行为时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意思能力或错误为由主张其行为或所作的意思表示无效。意大利民法典第427条、第428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5条、第75条即为此种规定,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亦为此种立法例;二是对因精神病而被宣告无行为能力

8、的,该宣告原则上仅仅是对其为无行为能力之事实的确认,并非自宣告时起其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者在此之前事实上就是无行为能力人;例外的是,对于因浪费、酗酒或吸毒而被宣告无行为能力者,则在宣告后才认为其始为无行为能力人,在此之前仍然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德国民法即采此种立法例。虽然世界各国和地区就欠缺行为能力的宣告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影响的立法设计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地规定一旦自然人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直接导致监护制度的启动。可以说,成年人监护制度乃是欠缺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效力所及。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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