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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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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料摘要選定地方的廢物立法會秘書處循環再造系統資料研究組IN12/16-171.引言1.1過去十多年間,香港政府推出多項推動廢物回收措施,包括(a)於2007年在屯門設立環保園;(b)於2015年成立總值10億港元的回收基金,以支持廢物循環再造商;(c)為數項廢物類別立法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並以玻璃樽及電器電子產品為優先目標;及(d)提升自願廢物分類及收集設施,覆蓋約八成本地住戶的鄰近居住地點。然而,都市固體廢物的循環再造率,仍由2011年的48%顯著下跌至2015年的35%。廢物循環再造表現欠佳,某程度上與全球再造產品市場近年放緩相關。不過,亦有意見關注到
2、海外循環再造業有完善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支持,涵蓋大部分廢物類別,而本港循環再造業相對上未能得到足夠支援,令業界難以1自給自足及能在財務上持續營運。因此,本港循環再造業的規模2不大,在2013年約有500間機構,直接聘用4000名僱員。1.2因應垃圾收集及資源回收小組委員會於2016年10月提出的要求,資料研究組繼於2017年3月完成題為"選定地方的家居3廢物分類及收集"的資料摘要後,再就選定3個城市(即台北、首爾及柏林)經家居分類後的固體廢物循環再造系統,進行研究。本資料摘要將聚焦3個被視為與香港市民較為關注的主要範疇,包括(a)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運作;
3、(b)廚餘的處理;及(c)剩餘廢物的焚化。1在已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並有良好做法的地方,生產者須為其產品設計至產品完結後的整個產品周期造成的環境影響負責。此舉不單有助減輕市政府及納稅人管理廢物的負擔,亦可推廣回收。相對而言,香港現時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規模相當有限。雖然政府已於2008年制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訂明生產者責任制度的法律框架,但仍須就納入制度內的個別廢物類別,另行立法。迄今只有涵蓋電器電子產品廢物及玻璃樽的兩項條例草案,獲得通過。2有關數字不包括流動廢物收集商及撿拾回收物料的人士。2013年,回收業約佔整體商業機構及全港總就業人數的不足0
4、.2%。請參閱GovHK(2013)。3請參閱LegislativeCouncilSecretariat(2017)。2.台北的廢物循環再造系統2.1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對台灣的廢物循環再造,發揮重要作用,它有效地把處理廢物的財政責任,由市政府轉移至生產者,實踐"污者自付"原則。根據1997年修訂的《廢棄物清理法》,台灣的"生產者"(包括製造商及分發商)須回收、循環再造及處理具有回收價值或對環境有不良影響而須受規管的應回收廢棄物,4至今涵蓋13類別下共33項產品及包裝物品。生產者須按規定申報廢棄物產品數量及標籤產品,並須向台灣環境保護署的中央5"資源回收管理基
5、金"("回收管理基金")繳付徵費。滙集的徵費會根據預定的補貼費率,補貼私營循環再造商,而補貼費率不會受6短期市場波動影響。此外,該基金亦支持地方政府的家居廢物收集工作。此循環再造系統在台灣統稱為"四合一"回收系統,代表社區民眾、地方政府、循環再造業及回收管理基金的四方緊密合作(附錄)。2.2回收管理基金每年的徵費收入,由2001年的54億新台幣(12.5億港元)增至2015年的70億新台幣(17.6億港元),14年間7累增30%。2015年,基金向能提供經核實循環再造數量的持牌循環再造商,補貼約51億新台幣(12.8億港元),即73%的徵費8收入。按廢物類別
6、分析,廢棄容器循環再造商在2015年獲得最多補貼費,佔總額的35%。其次是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循環再造商,佔總額的25%。儘管個別廢物帳目偶有赤字,回收管理基金經過約二十年運作後仍能夠維持整體盈餘,2015年年底的累計盈餘約為140億新台幣(35億港元)。4該等受規管產品包括廢鋁容器、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廢乾電池、廢汽車及電單車、廢輪胎、廢鉛酸電池、廢潤滑劑及廢家用電器。5回收管理基金設立於政府帳目下,並受到嚴格監管。有關回收系統由下述6個主體組成:(a)管理委員會;(b)消費者;(c)負有責任的行業;(d)收集及處理廢物的機構;(e)收費審議委員會;及(f)
7、審計機構。回收設施須受獨立審計,確定所回收物料的實際數量,並確保有關作業符合規定。6按類別受規管廢物的徵費及補貼費,由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釐定,其成員包括工商團體、環保團體、保護消費者團體的代表。該委員會在訂定補貼費時,會考慮廢物回收量、清除及處理廢物的成本、給予廢物收集商的獎金、廢物處理量、回收物料的市場價值、檢查及核實成本,以及回收管理基金的財政狀況。就各項規管物品收取的徵費只會應用於該項物品,而該委員會會按需要檢討有關補貼費率。以廢容器的補貼費率為例,該委員會於過去6年曾進行三次檢討,分別為2012年、2015年及2016年。7按照現行規則,至少80
8、%的徵費會撥入一個信託基金,用作補貼回收商。餘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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