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促进大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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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调解促进大和谐摘要:判决与调解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是当事人“对簿公堂”、“势不两立”之后,法院“一刀两断”地分割权利义务,调解是当事人和好、自行处分权利义务。判决引起“一代官司百代仇”,调解带来“和为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彻底摆脱“重判决、轻调解”带来的困境,改变传统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法,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关键词:大调解;解放思想;大和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加剧。面对案件多,诉讼程序日趋复杂,使有限的

2、司法资源不堪负重。而诉讼的迟延和高成本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公平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我国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传统司法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只有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群众的利益着想,让群众得到更多的公平正义,才是法治建设的目的。一、调解制度的优越性调解制度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第一,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行使个人的处分权,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有利于化解纠纷,消除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调解成功,不仅可以使当事人自

3、觉履行义务,避免执行中的困难,而且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判决反而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可能让暂时平息的纠纷将来又重新爆发;第三,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第四,调解内容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事实,不限于简单地就事论事,使调解员能深入地了解到纠纷内部更深层次的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纠纷;第五,调解能保密个人隐私;第六,一些矛盾纠纷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可能会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通过调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两种冲突,避免判决可能造成

4、的不良社会效果。在西方特别是美国非常重视adr模式,即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美国95%的民商事案件都在审判外仲裁或调解得到解决,只有5%的案件进入法庭审理。因此,充分挖掘传统中的调解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判决与调解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是当事人“对簿公堂”、“势不两立”之后,法院“一刀两断”地分割权利义务,调解是当事人和好、自行处分权利义务。判决引起“一代官司百代仇”,调解带来“和为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司法工作必须解放思想,彻底摆脱“重

5、判决、轻调解”带来的困境,改变传统的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方法,以“大调解”促进大和谐。二、解放思想才能促进大调解1、调解不能拘泥于法律的条条筐筐。《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在事实还没有查清,是非还没有分清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和解吗?这条规定存在了许多弊端:(1)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则不相同,调解的前提条件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因此,没有必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才

6、能进行调解,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达成合意,就可以结案。因为有些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都已清楚,双方在内心达成共识,不必要告诉调解人,调解人也不必要知晓更多的细节,尤其是个人隐私更不必要去了解。(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减少诉讼成本。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成本,如果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话,则当事人被迫继续举证,法院被迫继续组织质证、认证,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3)与民事诉讼法其它规定相矛盾,违反了民事权利合法自由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

7、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肯定了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而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当事人即达成调解协议,正是当事人行使自己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法律强令当事人不得放弃这一诉讼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也是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一种侵害。2...、调解不能局限于诉讼程序,应该扩大到非诉讼程序。县、乡、村多元化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讼调解,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曾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

8、了很大的贡献。忽视非诉讼调解的作用,就是忽视了基层干部和群众自治的力量。把社会矛盾和纠纷视为非经诉讼程序解决不合法的观念是因循守旧、思想保守的表现,对于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确定为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不能局限于庭审过程。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调解虽然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进行,但并没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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