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概念辨析_吴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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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第11期法治研究诉讼欺诈行为概念辨析吴大华王晓伟*摘要:诉讼欺诈行为是行为人主动提起诉讼或干预诉讼蓄意破坏司法公正,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学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若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诉讼欺诈行为的性质,首先要界定诉讼欺诈行为的概念。本文在综合分析我国理论界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从诉讼欺诈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出发,对诉讼欺诈行为概念作出全新的界定和认知。关键词:诉讼欺诈虚假诉讼行为界定自古以来,中国的小民百姓对于诉讼的认识善的司法环境,使得国家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权威往往都是“敬而远之”,惶恐于官府衙门的“大刑受到严重影响。伺候”,也

2、失信于高悬大堂之上的“清正廉明”,“诉讼”一词,在外国有多种词语表达方式,正是这种历史趋向和社会传统的强大惯性,使得如拉丁文的processus,英文的process,procedure,“息讼”“厌讼”成为根植于中国老百姓心中根深proceedings,suit,lawsuit,德文的prozess等,其最蒂固的传统诉讼观念。虽然历史的车轮辗过千初的含义是发展和向前推进的意思,用在法律年,人们每每提到“打官司”,还是普遍抱有一种上,也就是指一个案件的发展过程,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②民事诉“羞耻之心”。我们当然积极倡导人们应该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

3、随着人讼和行政诉讼因其发起程序的被动属性,诉讼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变,诉讼已经不再仅仅诈行为仅存在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一点毋庸置是保障权利的有效手段,它也同时被一些“心疑。但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欺诈行为却存歹念”的人所利用,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达到自与前者明显不同,因行为人可能在案件侦查阶段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诉就存在欺瞒和虚构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可能一直讼欺诈行为。持续到起诉和审理阶段。如果仅将诉讼欺诈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社会现划定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而抛开侦查和起诉象。2008年至2010年8月,广州法院共发现41阶段,这样就违背了刑事活动连续性

4、和逻辑性的件虚假诉讼。但由于现行法律缺陷致使违法成本本质属性。所以,存在于侦查和起诉阶段的欺诈低廉,让更多人为牟取更多利益铤而走险,①公然行为也应该纳入到我们的研究范围。基于诉讼欺挑战国家公权力。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诈行为表现形式的特殊性,我们在这里可以将益,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更破坏了我国日趋完“诉讼”的概念作广义上的理解,这样可以使我们*作者简介:吴大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第三届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王晓伟,贵州民族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研究生。①2012年8月12日《信息时报》。②参见《百度名片:诉讼》,载百度百科网,http://ba

5、ike.baidu.com/view/278997.htm,2012年5月8日访问。74诉讼欺诈行为概念辨析的研究范围更全面,研究结果更科学。行为。⑦诉讼欺诈,即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段,以虚伪之陈述、提出伪造之证据或串通证人提出伪造之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之判决,而达其不法所有之目的。⑧对于诉讼欺诈概念的界定,在我国理论界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由于学者们研究方向和角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度的不同,对诉讼欺诈概念的定义也有所差异。将诉讼欺诈行为的主体界定为“行为人”,有的界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定为“诉讼参加人”,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诈行为

6、诉讼欺诈,仅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仅存在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有的则认为也可以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通过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存在于行政诉讼过程中”,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欺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诈行为的目的是“骗取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有益、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③的则认为“不仅仅限于骗取财产”。不难看出,大所谓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多数学者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定义虽然在分析为手段,作虚假的陈述、提出虚假的证据或者串角度和措辞细节上颇有出入,但一致排除诉讼欺通证人提供伪造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诈行为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可能,且一致认的判决,从而获得

7、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为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清白的,处于被骗的行为。广义的诉讼欺诈,则不仅仅限于提起诉讼地位,并从构成犯罪的立场进行论述(第一种观骗取财产这一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它动机目的点除外)。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林林总总,诉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多种诈骗行为。④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单纯地将广义的诉讼诈骗,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诉讼欺诈行为固定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天真地付财物或者财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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