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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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责任,做好我局水文防汛测报、预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局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水文防汛工作责任及其追究,适用于水文局全体职工。第三条水文防汛要按照“顶得住、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准确及时发布各类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开展工作。第四条水文防汛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管理模式。第五条各勘测局和局机关有关处室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其它配套制度,形成防汛工作责任追究体系。第六条与防汛有关的各种请示、报告、命令、决定、

2、通知、来往文电、重要电话等,均以文字或文字记录、电子文档为准。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局长主持全局水文防汛工作,由一名副局长协助局长主持日常水文防汛工作。第八条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当重要站(如沙市、螺山、汉口、皇庄等,下同)达到警戒水位时,应与分管(联系)单位保持热线联系;当重要站达到保证水位时,应赴分管(联系)单位检查,并在机关实行局领导轮流值班。局领导值班室设在水文气象预报处。第九条副总工程师协助局领导做好分管专业的防汛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参与局领导防汛值班。第十条办公室负责防汛政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防汛车辆的调度,组织、协调、总

3、结防汛检查工作。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负责防汛基础设施设备的计划汇总、申报及资金的筹措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水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第十二条人事劳动教育处(党办)负责人力资源的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局机关防汛测报预备队;负责宣传纪律的落实,组织全局防汛测报宣传工作,大洪水时深入一线报道;负责防汛测报、防汛设施设备水毁(含修复前后)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十三条技术管理处负责防汛测报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局办公室组织汛前检查,负责汛前检查的技术要求、检查技术总结和整改措施的拟定及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审核并提出全局水文测报仪器设备的需求计划,并对已批准的实施计

4、划及时商计划财务处从技术方面加以落实;对口上报并配合计划财务处整理水毁资料;配合水文气象预报处做好报汛管理工作;配合人事劳动教育处收集宣传报道资料。第十四条水文气象预报处负责各类水文气象情报预报的制作发布,按照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重大水雨情的滚动预报;负责全江报汛管理工作;指导上游、三峡水文预报中心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参与长江防汛调度工作,及时向国家防办、长江防办和水利部水文局报汛,重大水雨情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按规定即时调整测站报汛段次;当重要站出现超警戒水位时,应有一名处领导值班;及时完成水雨情分析和总结,并协助计划财务处和技术管理处做好防汛效益统

5、计及上报工作。第十五条水文水资源处负责水文防汛测报的技术支持工作,根据要求配合水文气象预报处等部门及时提出相关的专业技术方案和成果。第十六条水文技术研究所负责全局防汛测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及时做好承建项目的后续维护工作。对汛前检查发现的仪器设备问题,或防汛运行中勘测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技术管理处的要求或勘测局提出的请求,及时派员给予技术支持。第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局网络管理,维护局机关网络系统,并保障系统与长江委、机关业务部门、勘测局、重点水文站网络的互联互通。第十八条综合事业中心在汛期配合办公室做好防汛车辆调度,无条件确保防汛用车;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防汛物资调剂工作

6、的实施。第十九条各勘测局负责汛前准备的检查落实和防汛测报技术方案拟定工作,保证测站仪器设备、防汛物资器材、备用资金、人员落实到位,确保准确及时测报各级洪峰。汛期要随时与水文局保持沟通联系。当测站达到警戒水位时,勘测局要加强检查,派员指导。第二十条各水文站队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具体准备、实施工作,严格按测站任务书及临时下达的任务要求开展水文测报工作。第二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汛工作。第二十二条水文局及各下属单位汛前应进行各层次的防汛布置和动员;当长江上游出现较大洪水、中游进入主汛期、汉江发生较大汛情时,水文局即时召开防汛紧急动员会,加强测报工作的检查布置;当

7、重要站预计将接近保证水位时,水文局应组织专家会商,并立即报告国家防办、长江防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局领导进入值班室靠前指挥;当上述重要站之一预报可能出现超保证水位时,视需要局机关防汛测报预备队前往测站支持工作。第三章防汛纪律第二十三条本局汛期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长。在防汛期间,一般不准休工休假。特殊情况下休工休假或请事假,需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违者,干部给予1000元、职工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凡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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