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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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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利息与利息率第一节利息一、对利息的认识在现代社会,贷出款项收取利息已经成为很自然的事情,货币因贷放而会增值的概念也已深植于人们的经济观念之中。但是,历史上对于利息却曾经有过否定的看法。关于这点,第三章第二节已经做过介绍。随着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货币经济的全面发展过渡,人们日益正视利息的存在。17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指出,利息是同地租一样公道、合理,符合自然需要的东西。他说:“假如一个人在不论自己如何需要,在到期之前却不得要求偿还的条件下,则他对自己所受到的不方便可以索取补偿,这是不成问题的。这种补偿,我们通常叫做利息
2、。”杜尔阁也认为,索取利息是正确的。他的论证是:“对贷款人来说,只要货币是他自己的,他就有权要求利息;而这种权利是与财产所有权分不开的”。这种权利即私有权。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对于利息的看法基本上是沿袭着这样的思路。比如将利息看成是一段时期内放弃货币流动性的报酬;比如,认为贷出货币则自己就不能获取投资收入,从而应有利息来补偿其机会成本的损失;也还有把利息看作是抵御还款风险的准备,等等。二、利息的实质利息的存在,使人们对货币产生了一种神秘的感觉:似乎货币可以自行增值。这是涉及利息来源或者说利息实质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曾有深刻的剖析。马克思
3、针对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利息指出:“贷出者和借入者双方都是把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支出的。但它只有在后者手中才执行资本的职能。同一货币额作为资本对两个人来说取得了双重的存在,这并不会使利润增加一倍。它所以能对双方都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只是由于利润的分割。其中归贷出者的部分叫做利息。”因此,利息实质上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式。{价值=c+v+m}马克思关于利息实质的分析可以从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的理论分析中找到线索。18世纪中期的马西第一次指出,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他说:“取息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借入者是否赚到利润,而是取决于它(所借的东西
4、)在适当使用时能够生产利润……富人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它贷给别人让别人用这些货币去牟取利润,并且把由此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为原主保留下来。”明确劳动是财富源泉和利润为工人所创的价值的亚当·斯密,对利息曾这样说明:“以资本贷人取息,实无异由出借人以一定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借用人。但作为报答这种让与,借用人须在借用期内,每年以较小部分的年产物,让与出租人,称作利息;在借期满后,又以相等于原来由出借人让给他的那部分年产物,让与出借人,称作还本。”利息,通过对其来源的剖析,可以看出,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体现了借贷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共同占
5、有工人剩余价值以及他们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在前苏联模型为代表的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中计划体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被扬弃了,但还存在企业、资金、利润、工资这类范畴,而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也只是他们所创造的财富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是归社会支配的财富,从而利润也就成为劳动者所创造的财富归社会支配部分的转化形态。在这种情况下,对利息实质的逻辑实质的逻辑论断必然是:国民收入或增值的部分社会财富根据国家和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三、利息之转化为收益的一般形态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它来自生产者使用该笔资金
6、发挥营运职能而形成的利润的一部分。显然,没有借贷,便没有利息。但在现实生活中,利息已经被人们看作是收益的一般形态:无论贷出资金与否,利息都被看作资金所有者理所当然的收入——可能取得的或将会取得的收入;与此相对应,无论借入资金与否,经营者也总是把自己的利润分为利息与企业主收入两部分,似乎只有扣除利息所余下的利润才是经营的所得。于是利息率就成为一个尺度,如果投资回报率不大于利息率则根本不需要投资;如果扣除利息所余利润与投资的比甚低,则说明经营的效益不高。利息之所以能够转化为收益的一般形态,马克思作过细致的分析。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个原因
7、,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借贷关系中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这种观念被广而化之,取得了普遍存在的意义。在货币资本的借贷中,贷者之所以可以取得利息,在于他拥有对货币资本的所有权;而借入者之所以能够支付利息,在于他将这部分资本运用于生产的过程之中,形成了价值的增值。一旦人们忽略整个过程中创造价值这个实质内容,而仅仅注意货币资本的所有权可以带来利息这一联系,货币资本自身天然具有收益性的概念,便植根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第二个原因在于,利息虽然就其实质来说是利润的一部分,但同利润率有一个极明显的区别:利润率是一个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联系因而事先捉摸不定的量;
8、而利息率则是一个事先极其确定的量,无论企业家的生产经营情形如何,都不会改变这个量。因此,对于企业主来说,“一旦利息作为独特的范畴存在,企业主收入事实上就只是总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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