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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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房山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房山区“十二五”时期人才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房山区人才的战略性开发和储备,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结合“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成长,支持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完善人才工作体系,促进房山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第三条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分为青年骨干个人项目、

2、青年拔尖个人项目、青年拔尖团队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等四类。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资助青年骨干个人20个左右,青年拔尖个人10个左右,青年拔尖团队2个左右,人才工作集体项目10个左右。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9—青年骨干和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房山区工作,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其中:青年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人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制,但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

3、力。3.申报人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项目资助,且未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4.对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对申报内容涉及城乡合作、央地合作、校地合作和京津冀合作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青年拔尖个人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人须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艺术创作和创业实践人才可适当放宽学位限制。2.中央、市属单位在房山区申报人员所申报项目应在房山区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内,其专业成果已在房山区实施应用或与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关联。第五条青年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4、1.团队研究选题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着眼于解决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2.—9—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平均年龄不超过40周岁。3.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45岁,至少1名核心成员应符合青年拔尖个人项目条件。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有主持完成市级及以上项目或重点课题的经历。4.区内特需人才带领的团队成果显著的可以参与申报。第六条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为区属独立法人单位。2.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符合房山区区域发展定位和人才发展战略,体现人才工作的创新,具有一

5、定的示范意义。3.申报资助项目目标能突出申报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和主线,有助于解决制约人才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4.申报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清晰的思路。领导班子重视,项目管理组织健全,工作计划严密,措施配套有力,分工责任明确,实施方案可行。5.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第三章评选程序第七条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9—公开、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第八条青年骨干个人项目、青年拔尖个人项目和青年拔尖团

6、队项目评选程序:1.申请。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所属党(工)委。2.党(工)委推荐。各党(工)委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区委组织部。3.评审。根据申请资助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和项目类别,区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方案。4.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方案。第九条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的评选程序:1

7、.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所属党(工)委审核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区委组织部。2.审议。区委组织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集体项目资助方案。—9—第四章支持措施第十条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3年。对实施效果特别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可再支持1个周期。第十一条依据《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每年从房山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中择优向市委组织部推荐,争取市级资助。第十二条资助周期内,给予青年骨干个人不超过3万元资助经费,给予青年拔尖个人3—5万元资助经费,给予青年拔尖团队10—20万元资

8、助经费,给予人才工作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5-10万元资助经费。第十三条对青年拔尖个人和青年拔尖团队进行重点关注,跟踪培养。(一)各党(工)委和所在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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