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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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市(含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

2、物。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等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9-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促

3、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第三条市、区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任何

4、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9-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教育、人力资源和

5、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九条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科学技术水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选、就地处置、集中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评估、试点和推

6、广,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条-9-市、区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应当集中布局。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已建成

7、的住宅小区、商业和办公区域,应当逐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第十二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厚度的塑料袋。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第十三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8、:-9-(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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