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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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滕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积极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

2、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机关带头、试点先行、全民参与、协同推进的方式。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17-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3、配合做好相关垃圾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动员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第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二)财政部门负责生活垃

4、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的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三)公安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厨余垃圾加工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17-(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七)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八)规划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和

5、规划验收项目;(九)交通运输、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督导工作;(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联动配合。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第九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

6、高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第十条-17-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等相关科技研发。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处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

7、质,包括废充电电池、废纽扣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厨余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饮垃圾、厨房垃圾和集贸市场食品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制作过程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已混杂、被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布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垃圾。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17-第二章垃圾分类

8、投放第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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