缇萦救父引发的法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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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缇萦救父引发的法制变革-国学教育论文缇萦救父引发的法制变革文/高珺何为“肉刑”相传肉刑是“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汉书·刑法志》),也就是自夏朝建立之初,肉刑就作为国家主要刑罚留存于世,至汉文帝时已是将近二千年的时间了。而《尚书·吕刑》则是最早阐述“肉刑”的著作。“肉刑”也称作“五刑”,发展到西汉初便是墨,也称黥(凿其面以墨涅之)、劓(割鼻)、刖(断足)、宫(残割生殖器)、大辟(死刑)。秦孝公商鞅变法后,太子驷犯法触刑,秦法虽然严谨,可商鞅也不可能对储君动刑,只好把刑罚加在了太子的老师身上。于是太子太傅公子虔被迫遭受劓刑

2、,而太子少傅公孙贺被施以黥刑,如此大辱导致二人在孝公去世后对商鞅疯狂报复。孙膑因遭庞涓妒忌而受刖刑,后半辈子就为了干掉庞涓,借齐军两战击溃魏武卒,马陵道庞涓死而孙膑归隐。司马迁为李陵辩解激怒汉武帝,更是被处以宫刑之辱,而其所著《史记》八书独缺《刑法书》,现在看来他正是用这种无声的抗议来抒发自己的屈辱。缇萦救父——个体事件推动汉代法治文明进程历史往往因为一个小概率事件作为拐点而发生变革,从而改变了历史文明进程,量变引起质变。缇萦救父就成了废除“肉刑”的历史拐点。汉文帝之时,一年断狱四百,可见社会相对安定,犯罪率之低。只不过断狱之后的刑

3、决,怕是逃不了“肉刑”的裁定。至于缇萦,如果不是家遇变故,她还是那个无忧无虑待字闺中的小女儿,毕竟父亲身为齐太仓长,丰衣足食不在话下。面对法律要受“肉刑”,面前的五个女儿,即使是淳于公自己都绝望到认为“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史记·孝文本纪》),可偏偏小缇萦抱着“谁说女子不如男”的胆识,随父进京并上书天子,“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史记·孝文本纪》)。而汉文帝还能在如山的书奏中看到并重视这份上书,并被书奏中缇萦流露出的孝心和诚意所感动了。汉文帝特下诏曰:“现在人有罪过,还没有进行教育而刑法就已加上来了,有人想改

4、正行为去做善事,却没有道路可到达,朕很哀怜他们。刑罚至人截断肢体,刀刻肌肤,终生都不能再生长复原,这种刑罚何等地痛苦而又不道德啊!难道合乎是人民的父母的含意吗?我命令废除肉刑,予以改替。”免去了淳于公的肉刑之苦。缇萦救父遂成千古美谈,事迹被载入《列女传·卷六》,与钟离春等贤女共为后人铭记。在汉文帝的直接过问下,以此为契机直接促使了汉代刑罚制度的改革,并由丞相张仓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制定出新的刑罚措施,“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汉书·刑法志》),在得到汉文帝的认可后,除了死刑得

5、以保留外,自上古沿用到文帝时期的黥、劓、刖、宫等四刑全部被废止,不再进入汉朝刑律。这一年的刑罚制度改革推动了汉代法治文明进程,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尾声:大势所趋,虽有争议,再不入刑对于这次刑罚制度变革,《汉书·刑法志》也发出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的不同声音。诚然,改“肉刑”为死刑或笞刑的死亡人数反而增加了,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封建社会重刑滥用的弊端。但应该看到,“肉刑”所造成的外表的畸形化或行动的不便这种外在性伤害远远不及“哀莫大于心死”的心理创伤和不能消除的社会

6、地位卑贱的影响,一旦被施以“肉刑”,会让人失去希望,使人永远丧失改悔从善之机会。万事皆有利弊,从人文关怀和法治文明角度看,废止“肉刑”,乃是社会进步、法治文明的表现。可以说,汉文帝借“缇萦上书”废止“肉刑”后,以后历朝刑律再没有将“肉刑”入法,法治文明逐步深入司法领域,成为历朝立法机构的共识,而汉代法治文明由此可窥。编辑/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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