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规则的分析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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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府借息右f公廿规则询%、祈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王玉林(5®大学中国中駆发展研究院,沏匕武汉430072)摘要:描述并运用射线模型理论分析《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規则,发现《条例》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列举规定逻辑难以自洽,尽管第八条的概括性规定弥补了这种逻辑快陷,但其结果致使《条例》具有限制信息公开的立法效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出路可将第八条之原則性规定具体化特定的不予公开的丰项,排除对申请者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关键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射线模型;协调;列举中图分类号:D63-39文献标识码:A文

2、章编号:1004-0544(2011)12-0110-04确定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还是不公开的范围是信息公开实践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理论上,政府信息作为一种公共物品,英公开对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及政府透明高效运作都意义非凡。⑹政府揭去保密的面纱、公开其制作或持有的信息是现代民主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佶息公开“只有在法律免除中所规定的迫切需要面的才做出让步°吩在此前提之下,绝大多数的政府侑息应属公开之列,只有少数政府公开后对公共利益的损窖程度将大于公开信息所带来的收益的信息才属于保密范围。按此逻轲,确定了少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余的就是应当属于公开的

3、范閘。《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是否休现这样的逻辑?如果《条例》对公开范圉巳经非常明确•为何申请政府公开信息总足很难?立法承载若权利(力)配进和确认机制设计的基本功能,因此,对《条例》政府信怠不公开规则的分析是回答这两个问题所必需的。—、《条例》确定不宜公开的政府倍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但不足政府的绝对义务,当政府信息公开危及其他的一些更为車耍的公共利益,或与优先序列的价值或利益相冲宪时,政府可以不公开相关侑息。政府信息公开在这种平衡中尽轼扩大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权利,限制官僚秘修活动的范,围。。吃条例》关于政府缶息不予公开的规定•确

4、定了以下儿项规则。(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仕息不于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卜•简称《意见》)第(六)条耍求,行政机关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伯息进行保密审査。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宦的政府值息•不得公开。也就足说现行《保密法》没有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伯息,但行政机关认为

5、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二)当审人牴据特殊需奂申请方可公开的反向限制《条例》十三条规定了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侑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待殊碍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侑息。这一规定确定了政府被屮请公开信息时,其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还取决于申请者与被申请公开的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如果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者的特殊需要无关,按照《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信息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提供。现实中确实存在很多行政机关依法不需姜主动公开

6、.也不能列入不予公开的范围的政府侑息.这些信息虽与某个体的具体特殊術要无关,但却关乎到公共利益•公众对这歧侑息应当冇知悄权。按照第十三的规定•这些信息将被限制公开•也就成为不于公开的信息,这实质上对屮请政府公开的值息范围作了变相限制。(三)政府传息中不予公开的范國作者简介:王玉林(1981—),男.云南寻甸人,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丸咙博士生。-110-《条例》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侑息前,应当首先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査c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

7、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倍息,町以公开。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迭》)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字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八条列举了属于秘密事项的内容•《保守国家秘偉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又作了一些补充。国家秘密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形成后就作为绝对禁止公开的事项,解密之前不得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8、措施的技术倍息和经背倍息。国家工商行政骨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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