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合同加盖公章的责任并非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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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合同加盖公章的责任并非全由单位承担  [案情]:  1999年10月5日时任义马煤业集团天兆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管部经理的刘富义与刘义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刘义昌供给刘富义YC像套电缆,以货易货形式成交,货款70万元(总额104万元减去利益后净余额)。刘富义在接货一个月内按70万元给刘义昌桑塔纳2000型豪华轿车(每台作价20万元)。今后再发生其他商品贸易以此形式比照执行。同日刘富义与刘义昌即进行了货物交接,刘富义向刘义昌签收了接货清单。之后刘义昌交给刘富义一份1999年12月13日

2、出具的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为“河南省义马市义煤集团耿村矿多种经营公司亚通修配厂”,销货单位为“创业农场物资供应站”,货款84万元,价税合计98.28万元,收款人刘义昌。  此后盛维国将黑龙江省富锦市国税局征收分局于2001年8月24日开具的两份黑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刘富义,发票上的购货方均为“义马煤业集团煤矿橡塑配件厂”,一份价税合计9万元,另一份价税合计6万元。  2002年4月14日刘义昌、盛维国与刘富义又就有关橡套电缆购销事宜签订协议,电缆总价60万元,此货已经验收成交,出现任何差错与供方无关

3、,增值税发票和电缆全部手续已交给需方,在2002年6月前将货款全部结清,如遇特殊情况6月份可付50%,余额在2002年7月末全部付清。刘富义在合同落款处自己名字上加盖了“义煤集团天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2002年初刘富义将一份义煤集团天兆公司物调中心价款47140元的债权凭证(债务人为千秋煤矿)交给刘义昌、盛维国,刘义昌、盛维国通过银行将款转到义马人滑文峰的存折上并取走该款。2002年12月12日刘富义给刘义昌15500元,2003年3月13日刘富义给刘义昌之子刘新旭汇款5000元。  2003年9月刘义

4、昌、盛维国以刘富义两次签订合同均代表多经公司为由向义马市人民法院起诉多经公司及刘富义,要求多经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刘富义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刘富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在购销合同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行为后果由刘富义个人自负,多经公司不是电缆购销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付款责任,故判决:一、刘富义支付刘义昌、盛维国货款532360元(不含已付货款)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2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刘义昌、

5、盛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义昌、盛维国不服一审判决,以《购销合同》是对《协议书》的变更为由提起上诉,①合同名称的变更:《协议书》变更为《购销合同书》;②主体的变更:供方由《协议书》中的刘义昌变更为刘义昌、盛维国,买方由《协议书》中的刘富义变更为《购销合同书》中的多经公司;③内容的变更:由以以货易货合同变更为电缆买卖合同。一审判决已经认定2002年4月14日购销合同对1999年10月5日协议书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双方就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履行义务,多经公司也就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即使刘富义利用职务

6、之便擅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多经公司也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由多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判决驳回了刘义昌、盛维国上诉,维持了原判。  [评析]:  综合全案情况,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第一份合同的内容看,刘富义作为合同主体是明确的。  1999年10月双方所签订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及落款均是刘富义本人,在合同上始终未出现刘富义所在单位的名称。刘富义出具收货条的当事人名称也是刘富义本人,也未把自己的单位名称写在收条上。合同内容显示,合同中当事人

7、的姓名明确具体,一方当事人刘富义,另一方当事人刘义昌,清楚记载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合同主体明了,收货方是刘富义。从合同内容看,体现不出刘富义所在公司是合同主体,刘义昌、盛维国要求多经公司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二)刘义昌明知刘富义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并不代表所在公司。  除合同名称清楚显示合同主体外,从刘义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向刘义昌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收货单位看,刘义昌明知刘富义本人签订合同,并不是代表所在公司购货,如果刘富义代表所在的公司购货,则该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就应该是刘富义所在公司,而不应是“亚通修配厂”

8、。从交货地点看,刘义昌也未将货交到多经公司仓库,而是在其他地点交货(刘富义说在亚通修配厂交货,刘义昌说在橡塑配件厂交货)。从刘富义的身份看,其并非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而仅为所在单位一部门负责人,他不能代表所在公司。二审期间刘义昌改变了一审中的陈述即不在强求刘富义代表所在公司,认可第一次是刘富义本人签订合同,这进一步证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因此,刘义昌、盛维国认为第一次与刘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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