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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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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及探索内蒙古医学院公共教育学院运动医学班陈柏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统称,是国家或社会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手段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进而维护并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制度安排。中国作为一个同时处于从低收入向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国家和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国家,收入差距和贫困问题目前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认为,发展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在经济总量和收入总量增长的同时,如果不能处理好分配问题,仍然会导致严重的收
2、入差距。目前,各级政府采取种种政策手段,尝试缩小或消除收入差距。最常规的手段是依靠社会政策进行再分配。也就是说,一方面是通过政府税收,对收入进行二次分配,调节收入在不同人群、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关系,另一方面是通过政府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机制,通过构建社会安全网,保护弱势群体。但是,再分配政策由于过多地依靠政府行为,存在着潜在的损害合法、勤劳致富积极性的危险。因此,我认为该政策手段的采用必须适度,特别是按照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我们实际上、也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再分配。...据报道,整个社会经济改革过度的效率取向影响了
3、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理性判断与决策,并最终损害了社会保障法公平价值的实现。还有就是,在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中,公平的价值理念也一直未能真正得到确立。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公平,即凡为社会保障法视为相同的社会成员,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然而,现行社会保障立法中存在着许多形式不公平的现象。它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法上享受的权利不平等,也表现在人们享受社会保障机会上的不平等。社会保障法的实质不平等,是指社会成员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时事实上的不平等,没有体现能够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优惠待遇以实现对其倾斜性保护。相对于形式不公平而言,中国现行
4、社会保障法中的实质不公平尤甚,这直接导致社会保障结果的不平等。社会保障法实质不公平的存在,使得中国现行社会保障法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所需要的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或破坏着社会公平,成为激化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的新的因素。为了解决上述中国现行社会保障法中的不公平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采取比较优势的增长方式和对产业结构要进一步调整,通过扩大就业,增大劳动报酬在分配格局中的份额,是最根本的和最有效的缩小差距的方式。使每一个人都确立公平价值的理念,尤其是要真正体现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去。将公平确立为社会保障法的首要价值理念,纠正在社会
5、保障立法中过分强调惟效率论的错误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进行正本清源。通过立法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备化。通过立法逐渐地健全社会保障项目,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最终形成没有漏洞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为了实现公平,社会保障法要保证社会保障待遇的增长要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增长率相适应。建立社会保障监督的机构,查处社会保障法执行中的不公平问题。任何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需要监督机制来监督其实际运行,并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离制度初衷的行为。据新浪网报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自身的完善,是共享理念归位
6、的前提。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然而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的各单行法律尚未出台,这就使得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前景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认为现在最当务之急的是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将全民共享的理念上升为国家意志。其实,中国现行社会保障法条也存在着实质上的不正义。由于长期缺乏合理的价值理念的指导,导致中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经历了多次变化,这些都限制了人们对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的认识,使其大多针对实践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而制定,表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7、”的倾向;此外,其确立的内容有效性不高,如对保障对象身份上的限制产生了制度性的不平等,这些均无法从总体上满足确立、稳定制度并促进制度发展、实现制度目标的需要和期望。为了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通过法律正义来维护和实现制度的正义性,针对上述现实存在的问题,我现提出以下建议:...我们要共同明晰正义的理念。社会保障法要以体现、维护和实现正义为其基本宗旨和最终目标,在法律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则要将正义理念明确为具体的和有应用性的标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多方面的实现社会保障形式上的正义。一方面要统筹社会保障立法规划,按照适度集中的原则设计符合逻辑
8、的多层次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实现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我认为这应该不仅是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而且还可以避免某些利益的分割给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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