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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区分及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区分及应用作者:张峰 发布时间:2011-01-2117:12:55 裁判提示: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都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有力方式。两者作为行政审判中的不同判决形式,在适用范围上和作出判决的效果上有很多的相似点。但是,法院在选择适用这两种判决方式时还是存在诸多差别,有必要廊清两者的适用情形,以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 情 原告:李晓艳。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 第三人:李强(系李晓艳丈夫)。 原告李晓艳于1996年9月与李强在被告
2、处登记结婚。2009年3月30日,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到场的情况下,被告卫东区民政局向第三人李强颁发了平卫离000900265号离婚证,确认原告和第三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违法颁发的平卫离000900265号离婚证。... 审 判 法院调查发现,1996年9月,李强和李晓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2009年3月30日李强和另一女性到卫东区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供了李强和李晓艳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该女性以李晓艳的名义签字并提供了其本人照片。当日,卫东区
3、民政局以李强、李晓艳感情不和、婚姻破裂为由向李强和“李晓艳”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证书编号为平卫离000900265号。 本案中,卫东区民政局对于李强的离婚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对,尽到了一定的义务,但是该审查仅仅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对离婚的当事人身份进行核对。在该次登记中,由于李晓艳没有到场,卫东区民政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其有离婚的意思表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晓艳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平卫离0009
4、00265号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评 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法院应适用何种判决形式成为办案的焦点。经合议庭合议,形成以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对其予以撤销,否定其效力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撤销判决,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返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首先,卫东区民政局对于申请离婚的当事人
5、的身份没有核对清楚,误认为李强所带女性为李晓艳,把此“李晓艳”的意思表示当做了彼“李晓艳”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说明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而卫东区民政局根据错误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是证据不足的违法行为。所以,卫东区民政局作出李强和李晓艳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的第一个要件主要证据不足。故法院应适用撤销判决。 ...其次,卫东区民政局在办理李强和李晓艳离婚登记的过程中,仅仅是对结婚证、户口本和离婚协议书等一些书面资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并没有按照严
6、格的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李晓艳的具体情况进行询问,来进一步确认请求离婚是否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办理了平卫离000900265号离婚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时的法定程序。所以,卫东区民政局颁发平卫离000900265号离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定程序,而此行为符合了《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中的第三个要件:违反法定程序。 再次,考虑到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而行政诉讼判决则是指人民法院受
7、理行政案件后,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争议所作出的终局性结论,是行政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诉权范围和诉讼目标,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评价及对其权利的救济程度。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所以任何判决的做出都是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本案中,李晓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民政局平卫离000900265号离婚证的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在审判和判决的时候要考虑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适用撤销判决以回应原告的诉讼请求。...
8、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确认卫东区民政局颁发平卫离000900265号离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无效判决,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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