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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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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区环境管理问题及其对策探究摘要: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人类的生存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然而矿产开发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又是许多国家亟待解决的难题。在中国,这一难题的解决受制于体制、政策、法律与部门权利而显得"难上加难”。文章从部门管理与矿区环境管理监管法律体制着眼,探究当前矿区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完善矿区管理法律内容、建立高效可行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对策。Abstract:Thedevelopmentofmineralresourcesiscloselyrelatedtothelivingofhumanbeingsan
2、dnationaleconomy.However,theenvironmentproblemthatresultedfromdevelopingmineralresourcesistough,whichrequiringpromptsolutionsinmanycountries.InChina,solvingthisproblemisespeciallymoredifficultbecauseofChineseuniquepoliticalsystem,policies,laws,andtherightofrelatedgovernme
3、ntdepartnients.Thepaperfocusesonthelawsystemofmanagementofrelatedgovernmentdepartmentsandtheenvironmentmanagementofminingareas,discussesthecurrentproblemsintheenvironmentmanagementinminingareasandthenputsforwardthemeasuresofreconcilingdifferentdepartments,consummatestheco
4、ntextoflawsofmanagementandestablisespracticalandefficientpublicparticipationmechanism.关键词:矿区;环境管理;对策Keywords:miningarea;environmentmanagement;countermeasure中图分类号:X-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3-0297-020引言当前,我国对矿区环境实施的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土资源部承担,在一定情况下还会牵涉到国家林业局与水利部等行政职能部门。多部门联合
5、管理从实质上来说是为了各司其职,以期更高效率地对矿区环境进行管理。但由于部门定位主次不分,在管理权力方面交叉重叠,因而常常造成权力的冲突。目前涉及矿区环境管理的法律条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如此多的法律内容重叠严重,部分还存在一定漏洞。总体来说,我国的矿区环境管理工作仍有待进一步的加强与完善。1我国矿区环境管理中的主要问题1.1矿区环境管理部门定位主次不分,权力覆盖面重叠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保部门审
6、批。而《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与十三条规定了土地复垦方案由国土部门审批。在矿区环境管理中,环保部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对矿区实施环境管理,而国土部门则以《土地复垦方案》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为依据进行管理。整个管理体系处于“两头管理、分别审批”的状态,多个行政部门各自为政。整个矿区环境管理法律体系并没有就部门管理主次进行明确说明,从而使部门之间为争夺主管权而发生冲突,在增加了矿区环境管理复杂性的同时,又大大降低了环境管理的整体性与可行性。1.2矿区环境法律条文存在漏洞、交叉,部门内容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
7、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属于环保部门的管理范畴,“复垦利用”则属于国土部门管理范畴,而该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主管部门,这无疑为部门之间权力冲突埋下了隐患。另外有些法律条文存在着适用对象与规范对象矛盾的现象,如《矿产资源法》适用的对象是矿山企业,规范的却是企业设立的环节(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实验室,2011)o由于矿业用地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8、部分法律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资质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即采矿权需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需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这就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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