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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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第47号《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以下文件同时废止:1.《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商发〔2010〕181号);2.《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1〕79号);3.《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2〕132号);4.《关于停止适用<关于修订《

2、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个别条款具体规定的通知》(郑商发〔2015〕157号);5.《关于<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6〕109号);—1—6.《关于期权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函〔2017〕60号)。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2018年8月24日—2—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

3、,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有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

4、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3—(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定单的行为;(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申报并撤销大额定单的行为;(四)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即被交易所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一组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五)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六条客

5、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5次以上;(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0次以上;或者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四)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4—第七条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相互

6、成交视为自成交。第八条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第九条市价指令、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指令属性的交易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第十条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第十一条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

7、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第三章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第十二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二)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5—点监管名单;(三)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十三条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

8、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十四条同一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两个以上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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