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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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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行项目法人制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为了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开发项目建设水平,2004年6月,江苏省农发局和财政厅决定在我县进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作的试点。经过几年的实践,不仅明确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规范了建设过程中主要环节的操作行为,提高了项目建设的整体水平,而且使县级农发部门的职能有了更准确的定位。当然,试点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笔者深感推行项目法人制,首先是全系统要有足够的认识;其次,对试点工作存在的不足,也需要深入研究加以解决。因此,本文试图结合工作实践,对为什么要推行项目法人制和如何推行项目法人制的问题作一浅析,希望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全系统规范和积极
2、稳妥地全面推开。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我国的执行情况及其代表性运作模式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法定责任人的简称,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或认定,对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是明晰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它要求项目工程建设应由明确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力,担负相应工作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行招投标、监理等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基础。 以项目法人方式组织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实施与管理,这已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我国,1994年开始引用项目法人的概
3、念,1995年水利部提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6年原国家计委又下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大中型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2000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各个环节的责任。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也于2003年明确要求农业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都应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在农业综合开发领域,推行项目法人制作为创新项目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4、近年来,在国家农发办召开的多次重要会议和下发的文件中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此可见,在不同的经济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制已成为现代管理的大趋势。 以水利部门为重点,各地在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实践中,总结和摸索了多种运作模式,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4种: 其一为混合制。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成立工程指挥部,在指挥部下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重大事项由指挥部决策,具体事务由项目法人操作。这种模式的项目法人实际上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其二为代办制。即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相关领导兼任项目法人代表,抽调有关业务骨干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实施建设管理,这是一种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合二为一
5、,政府(投资方)直接负责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普遍实行的“建设处管理模式”。 其三为代建制(又称委托制)。即由项目法人委托工程管理公司代替自己进行管理,工程管理公司对工程管理费实行承包,法人管资金、公司管工程。 其四为总承包制。即项目法人将项目工程以总价承包的方式一次性转包给专业公司。 从近几年相关行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情况看,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对建立投资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招投标和工程监理活动的健康发展。 二、农业综合开发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县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准确定位。 我国农业综合开发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省、
6、市两级主要履行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到县一级既是最基层的管理单位,又直接从事项目与资金的具体操作,成为事实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长期以来,农发部门习惯于一竿子到底的保姆式服务,从定项目、到设计施工、协调处理矛盾,甚至建档建帐,“三标”设置等都包办下来,有的还直接承担了如科推培训、苗圊等项目建设,客观上扮演了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其弊端不言而寓:一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越位,导致管理和建设的职责混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二是由于职能的越位,该管的没有管好,造成管理环节缺位。表现在:其一管理者人少事多,难以集中精力;其二由于扮演了双重角色,自己管自己,难以严格认真;其三对于
7、工程建设的许多业务性管理工作,客观上农发部门是承担不了也承担不好的,越位替代难以取得实效。 2、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近年来,我省土地治理项目推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实行合同管理,执行县级报帐,无疑在节约项目资金,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实施进度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但过去组织招投标、委托监理等大都是由县农发部门操作,成为政府行为,这在严格意义上是不规范的。推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己运作,实施主体的合法化将有利于运行机制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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