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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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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公证协会2007年颁布施行)--------------------------------------------------------------------------------为提升公证员执业的规范化、专业化,规范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程序,保证办证质量,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房地产转让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证实践,制作公证员办证实务阶梯--关于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的指导意见。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房地产权利人、
2、受让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二、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房屋仅限于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依法可以交易的城镇房屋。《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预售商品房转让、农村宅基地住宅的转让,不适用于本指导意见。三、办理此项公证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公证程序规则》等。四、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五、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
3、人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书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一般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应提交监护人证明材料。(二)、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证、共有权保持证)。(三)、出售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证明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如无婚姻登记记录、户籍簿、未婚声明书;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调解书、生效判决书(一审生效判决应提供法院生效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未再婚声明书;丧偶未再婚的,提交夫妻关系证明、配偶死亡证明,
4、未再婚证明书。(四)、出售人为法人的,须履行表决程序或批准手续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公司制企业提交公司章程,审查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处置不动产(或重大资产)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如规定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组织提交集体成员表决意见;(五)、购买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购买的文件;(六)、申请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七)、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六、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受理条件,公证处承办人员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七、公证处
5、受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申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八、公证员应重点审查的事项:(一)、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合同签约的主体资格和申办公证的资格,委托代理的,应审查委托书的权限及委托书的真实性,认为委托书不需进行公证的,应核实委托人的签名和盖章是否属实。(二)、房屋权属状况,包括房屋的权利所有人、共有人(含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共有人)等;核实房屋权属证书与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一致;(三)、房屋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条件,包括是否被查封、设定抵押、是否是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等,如存在,限制转让
6、的条件是否消除;(四)、房屋为共有的,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五)、房屋为法人所有的,是否履行了表决程或审批程序;(六)、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文本上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七)、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物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审查其他事项。九、公证员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二)、房屋为共有的,其中的共有人出售其所占共有份额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应审查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应由共有人签署《分割协议》对房屋进行
7、分割,以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三)、房屋为产权人离异前的夫妻共有财产,离异后,离婚法律文书中未反映离异双方已对所要出售的房产进行分割的,视为未分割,出售该房时,应由离异双方先行分割后或离异双方共同作为出售人;(四)、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私房,应提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方式;属于非私有房产的,土地为划拨方式取得,应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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