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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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

2、,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

3、待定。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亲自为代理行为为划分依据的。代理人亲自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本代理,也称为普通代理;不是由代理人自己而是由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实施代理行为的,称为复代理,也称为再代理、次代理或转委托。接受代理人委托的人称为复代理人。什么是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概念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限制流通物与

4、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禁止流通物主要包括国家的专有物(如矿藏、水流等)、假币、淫秽物品、毒品等;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金银、文物、麻醉药品、运动枪支弹药等。2、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义20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交易无效;禁止流通物则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民法上对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

5、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而限制物权则是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6、的概念和特征运输合同又称为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格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送行为。2.运输合同的成立,在客运合同可为诺成或实践合同,或依交易习惯确定;在货运合同,通常是诺成合同,承运人接受托运人发出的要约。但当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时,货运合同也可为实践合同。3.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4.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承运人事先拟定,托运人和旅客仅有就此条款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二、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客运合同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书面形式,也是客运合同

7、成立的凭证。1.旅客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对象。2.客运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20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三、客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一)旅客的义务1.持有效客运票乘运的义务。2.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3.不得携带或夹带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2.按约定运输旅客义务。3.救助义务。4.对旅客的伤亡赔偿责任。5.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6.强制缔约义务。四、货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输到指定的地点,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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