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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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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0章公共巴士服务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批予专营权以在指明路经营公共巴士服务,就该等服务的经营及维持的规管,以及就其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1975年9月1日] (本为1975年第59号) 第230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公共巴士服务条例》。 (由1982年第75号第114条修订) 第230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巴士”(bus)的涵义与《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该词的涵义相同;(由1982年第75号第114条代替) “公共巴士服务”(publicbusservice)指
2、以收取个别车费作为报酬而运载乘客的巴士服务; “西北铁路服务范围”(North-westTransitServiceArea)指《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所指的西北铁路服务范围;(由1986年第56号第22条增补) “利润管制计划”(profitcontrolscheme)指第V部订定的利润管制计划; “指明路”(specifiedroute)指适用于某专营公司的路表令所指明的路,以及该专营公司按照根据第14或15条作出的规定或根据第16A条给予的批准而经营的公共巴士服务的任何新路;(由1984年第44号第2条修订) “计划”(program
3、me)指根据第12A条属有效的计划;(由1984年第44号第2条增补) “乘客”(passenger)就某巴士而言,指任何运载于巴士内或巴士上的人,但司机或售票员或专营公司的穿着制服当值的任何其他雇员除外;(由1988年第88号第2条增补) “专营公司”(grantee)指获批予专营权的公司; “专营期”(franchiseperiod)指根据第6(1)条批予的专营权期间,以及根据第6(2)或(3)条该专营权获得延展的任何期间; “专营权”(franchise)指根据第5条批予以经营公共巴士服务的权利; “路表令”(ScheduleofRoutes
4、order)指根据第5(1)条作出的命令; “署长”(Commissioner)指运输署署长; “适当而有效率的服务”(properandefficientservice)指第12条所指的适当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务。(由1984年第44号第2条增补) 第230章 第2A条在专营权、计划或协议内提述本条例的解释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在根据或依据本条例而作出的专营权、计划、协议或其他文件内,如提述本条例(不论其以《1975年公共专巴士服务条例》*(1975年第59号)提述或以其他方式提述)或本条例的任何条文,须当作提述不时修订的本条例或本条例的该等条文。
5、 (由1984年第44号第3条增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5年公共专巴士服务条例》”乃“PublicOmnibusServicesOrdinance1975”之译名。 第230章 第3条行政长官给予公职人员指示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一般地或在任何个别情况下,就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他的权力、职能及职责而向公职人员发出其认为是适合的指示。
6、 (2)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行使或执行他的权力、职能及职责时,须遵从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给予的指示。 (由1984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230章 第4条除非根据批予的专营权,否则禁止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第II部 公共巴士服务专营权 (1)除非根据一项根据本条例或另一成文法则批予的专营权,否则不得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2)任何人─ (a)经营任何公共巴士服务,或管理或协助管理任何公共巴士服务;或 (b)使用巴士经营任何公共巴士服务,或安排使用或准许使用巴士经营任何公共巴士服务,而该项巴士服务是违反第(1)款而
7、经营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3)本条不适用于以下公共巴士服务─ (a)游览服务,即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服务─ (i)收取个别车费而运载乘客; (ii)乘客有权在有间断或没有间断的任何旅程中一起乘车,由乘客被接载的某地点或某些地点(为同一地点或为同一近处的2个或多于2个地点)前往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地点,然后返回乘客被接载的该地点或该等地点; (iii)所有乘客的运载均是为完成该旅程大部分;并且 (iv)乘客中并无任何人是经常或惯常在一日之中该旅程作出的时间或大约时间前往该旅程的出发地点或途经地点,或该等地点的近处的;(由1
8、976年第72号第2条代替)(b)国际乘客服务,即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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