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

ID:12759190

大小:37.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8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_第1页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_第2页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_第3页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_第4页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230章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230章公共巴士服务条例六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批予专营权以在指明路经营公共巴士服务,就该等服务的经营及维持的规管,以及就其附带和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a)如财产为零件及其他消耗品,则就该财产而须支付的补偿,其款额须为相等于该等消耗品的存货在政府根据第(3)款开始管有该财产时与停止管有该财产时所录得的帐面价值差额;  (b)如财产为汽车及土地以外或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外的专营人固定资产(包括装置及机械),则就该财产须支付的补偿,其款额须为相等于该财产在政府根据第(3)款开始管有该财产时与停止管有该财产时,按为施行第30条而适用于该财产的折旧率算得的贬值额,而任何该等补偿均须于该段管有期间完结时支

2、付。  (8)任何专营公司除根据第(4)款享有补偿权利之外,亦对由于根据第(1)款其专营权暂时中止而在专营期内蒙受的损失或损害享有补偿权利,但本款不得解释为使专营公司有权根据本款及第(4)款两者就同一项损失或损害收取补偿。  (9)政府根据本条向根据第(4)款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何人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1)款作出宣布后须停止累算。(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10)根据本条须支付的补偿,除非另予述明,否则须于每月期末支付。  (由1995年第82号第4条代替)  第230章 第24条撤销在指明路线经营服务的权利或撤销专营权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

3、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如─  (a)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觉得,某专营公司无良好因由而没有或相当可能不按照第12条全面地或就任何指明路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公共巴士服务;或  (b)某专营公司没有缴付根据第22条所施加的经济罚则,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指示署长向该专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规定该专营公司在通知书送达后28天内,以书面提出因由,解释─  (i)为何不应撤销该专营公司在通知书所列的指明路经营公共巴士服务的权利;或  (ii)为何不应撤销其全部专营权,而任何该等通知书均须指明该项权利或该专营权可被撤销的理由。  (2)根据第(1)(i)款送达通知书后,如─  (a)该专营公司并

4、无提出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撤销该专营公司在通知书所列的指明路经营公共巴士服务的权利;或  (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该专营公司所作申述后,认为该专营公司并没有提出良好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撤销该项权利,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撤销该项权利,该项撤销自他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3)根据第(1)(ii)款送达通知书后,如─  (a)该专营公司并无提出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撤销其全部专营权;或  (b)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该专营公司所作申述后,认为该专营公司并没有提出良好因由,解释为何不应撤销其全部专营权,则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撤销其专营权,该项撤销自他指明的日期起生效。  (4)根据本条发出的

5、权利撤销通知书或专营权撤销通知书,须送达该专营公司,其后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  (5)任何专营公司无权就根据本条作出的权利撤销或专营权撤销获得补偿;如全部专营权被撤销,则该专营公司须向政府缴付政府与该专营权或该专营权的撤销相关而招致的开支。  (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第230章 第25条政府暂时保管专营权被撤销或已期满的公司所使用的巴士资产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1999年第62号第3条  (1)凡─  (a)某项专营权已根据第24(3)条被撤销;或  (b)某项专营期已届满而没有根据第5(1)条批予有关的公司新专营权,

6、该公司须将以下财产中政府在送达该公司并在宪报刊登的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交付政府管有─  (i)在紧接根据第24(1)条向该公司送达通知前的3个月内或在专营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视属何情况而定),按照第19条提供和维持的任何处所;  (ii)该公司在该段期间内为其被撤销或已期满的专营权的目的或与其被撤销或已期满的专营权相关而使用或备存的任何财产(第(i)段所述的处所除外),而政府则可由该通知有效时起接管该等财产。  (2)按照第(1)款送达和刊登的通知,由以下时间起有效─  (a)凡该通知在该专营权撤销或在该专营期届满之前送达和刊登,由该专营权撤销或该专营期届满时起有效;  (b)凡属于任何其他情况

7、,由该通知送达和刊登时起有效。(3)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款接管的任何财产─  (a)可由政府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指示的多段期间保管,但该等期间的总和不得超逾3年,而任何一段该等期间则不得超逾2年;及(由1999年第62号第3条修订)  (b)可在保管期间,由政府或其代名人,或由政府为本款的目的而指定的第三者,用于经营署长认为适合的巴士服务。(4)除第(8)款另有规定外,凡根据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