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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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第三条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

2、购,并自行承担风险。第四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第五条-13-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等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

3、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第一条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回购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者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第二条交易系统根据本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协议回购通过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相关账户的质押券和资金可能不足并导致债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失败,投

4、资者应当充分知晓并自行承担上述风险。第三条参与协议回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等;(三)其他符合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四)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13-第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所关于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认经纪客户的资质条件,并将账户资料报本所备案。已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无需另行备

5、案。第二条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向、回购利率、质押券名称、质押券数量等。投资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第三条本所接受协议回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回购的申报时间。第四条协议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第五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包括在本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它产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用于

6、协议回购的质押券品种。质押券现货交易停牌的,不影响其用于协议回购交易,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押券在质押期间发生付息、分期偿还、分期摊还、提前赎回、兑付、回售、转股、换股和违约等情形的处理,由主协议进行约定。第六条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发起意向申报寻找交易对手,也可以发起成交申报直接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协议回购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双方应当承认成交结果,并按约定履行义务。第七条协议回购到期,-13-正回购方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者进行到期续做申报,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到期续做申报是指正回购方确认履行到期回购义务,同时使用到期回购的全部质押券进行一笔新的协议回购,

7、并约定在到期回购的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后用于新的协议回购。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立于到期回购,协议回购各方分别就相应的回购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一条协议回购确认成交后,在协议回购存续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回购采取质押券变更或提前终止。第二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列为异常情况:(一)质押券、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二)回购任何一方被暂停或终止协议回购交易权限;(三)回购任何一方或代理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终止清算、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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