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000971
大小:391.6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3-02
《清末民初房产交易中民事习惯的历史考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万方数据2010年7月第4期(总第178期)中州学刊AcademicJoumMofZhongzhouJuly,2010No.4【历史研究】清末民初房产交易中民事习惯的历史考察郑永福李道永(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法治之外,民事习惯在规整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准法律”的角色。清末民初,以“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亲邻先买权”、“草契”与“老契”、“典三卖四”、“回赎权”等为内容组成了房产买卖中的民事习惯。其中,有些属于公序良俗,与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相吻合;有些则与陋规陋俗无异,带有明显的宗法社会的印迹。以房产买卖作为对象来考察清末民初的民事习惯,对研究近代中国民间社
2、会的内在秩序及其运作机制有推动作用,对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民法体系也不无借鉴意义。关键词:清末民初;房产买卖;民事习惯中图分类号K2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0)04—0167—05民事习惯,从社会学角度讲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与道德、宗教、法律、规章制度等组成了制约和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从法学角度讲,民事习惯并非习惯法,而是未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社会习俗,但在很多方面具有近似法律的效力。①可以认为,“法治”之外,用来规整社会秩序的民事习惯在清末民初社会中扮演着“准法律”的角色。清末民初,人员流动、迁徙的频率和幅度明显加快、增大,房产买卖不仅
3、成为社会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济现象,而且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规范、完备精细的民事习惯。作为一种社会风俗文化,房产买卖中民事习惯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往往经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一旦形成出于历史惯性将在长时期内持续发生影响,以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准法律”的角色。就清末民初房产买卖中的民事习惯做一梳理与分析,对窥探转型时期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及其运作机制将不无裨益,对当今社会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收稿日期:20lO—04—05作者简介:郑永福,男,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李道永,男,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一、租不拦典、典不拦卖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
4、,房产的租赁、典当、买卖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房产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房产的租赁、典当、买卖三者交叉出现,共同建构了清末民初房产市场交易的主要内容。当租、典、卖之间发生叠加矛盾时,三者权利孰轻孰重,将会影响到交易双方各自权益的争取。一般民事习惯认为,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即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此即“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租赁、典当、买卖三种交易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由此可窥见大概。清末民初,各地习惯大抵如此。奉天省洮南一带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即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
5、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佃附有期限与167万方数据中州学刊2010年第4期否,概不得限制所有者行使权利”f=2)。黑龙江省安达县亦有此习惯,“凡田地房屋,业主对于租户在租约未满以前出典,租户不得拦阻。典户对于业主亦同,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⑨。而且,这一习惯在黑龙江省f。分普遍,如景星设治局、索伦设治局及大赉县、泰来县、呼兰县、兰西县、绥棱县、庆城县、望奎县、木兰县、巴彦县、通化县、汤原县、瑷珲县、林甸县、肇东县、萝北县、漠河县等地,均有“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惯习。此外,有些地方房产买卖的民事习惯名称虽与此不同,究其实质并无区别,诸如奉天省义县、绥中、锦县等地有“租不拦当
6、、当不拦卖”㈩、“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⑨之说。陕西省长安县有“拦典不拦卖”的习惯,“典当田宅,未届回赎期限,而原业主欲将出当产业改当与他人,则当户可以拦阻;若原业主将出当产业出卖与他人,则当户只能求偿当价,不能以未届回赎期,主张异议”⑨。河南开封县也有“当不拦卖”的说法,“一产两典固为法律所不许,但先典后卖则为习惯所公认”④。另外,山东滋阳、聊城一带是“租不压典、典不压卖”(釉,山西祁县则为“拦典不拦卖”⑨。这些与“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也颇为一致。除北方各地外,南方一些地方有类似习惯。如福建思明县习惯,“房屋出典之后,仍得另行出卖,谓之‘卖底”’④。仔细研读各地“租不拦典、典不拦
7、卖”的习惯,可以看出多有一点共性前提,即“未届回赎期”。也就是说,租、典期未满,业主对于出典之产随时可以出卖。显然,这一民事习惯保护的是业主利益,而对于租、典户利益则缺乏足够的重视。法治社会,私有财产权是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本人权。从清末民初各地房产买卖习惯来看,人们普遍将租、典(当)、卖三者按照买卖权>典当权>租赁权的次序排列,证明业主享有房屋的最终处置权。每当出现因“三权”重叠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地方审判庭往往会将“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作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