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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主体资格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主体资格研究摘要:自2011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存在若干适用难题。本文以两个典型案例分析为切入点,从该罪的立法本意剖析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探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是否竞合。关键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挂靠单位为了更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第276条之一,通过刑罚惩治恶意欠薪行为。四年来,该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个适用难题:1.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新司法解释提到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区分
2、两者关系;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是否有区别,是否重合。、本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现状近两三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及整个经济大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安徽省宿州市多家建筑企业资金链断裂、工程停建,并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项等现象,从而引发群众上访、暴力冲突、绝食自焚等社会问题。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引出争议焦点。1.2013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代表安徽共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与21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1冶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2014年2月20日,21
3、冶公司安徽分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刑拘在逃);王某又以21冶公司名义分别与张某、洪某、周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21冶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程款和劳动报酬。后因王某拖欠工资,2014年8月20日埔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王某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1月8日,宿州市埔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21冶公司分别支付原告洪某工程款及保证金;支付原告周某保证金6万元,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人施工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为436100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要求不予支持;因共创公司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驳回三人对共创公司的诉讼请求。2.2013
4、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陆某代表宿州市鸿飞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2月14日,杨某等农民工从广西公司宿州分公司承建该厂内的厂房建筑工程,2014年4月4日封顶完工,因厂房验收不合格,陆某拒绝支付广西公司的剩余工程款。现该工程共拖欠欠农民工工资315万元。2015年1月14日,宿州市埔桥区劳动监察大队给鸿飞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犯罪嫌疑人陆某于2015年1月29日前先行支付60万元,犯罪嫌疑人陆某至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例一:共创公司与21冶公司
5、之间是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其中共创公司是发包方,21冶公司是承办方;后21冶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挂靠其名下的王某,王某以21冶公司的名义与实际施工者洪某、张某和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该项工程的发包方的负责人,和21冶公司签订的是建筑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工程款,并没约定工人工资,李某只是建筑工程款的支付主体。而施工工人的工资应由其用工单位负责支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方、劳务使用者,应当由其支付工人工资。而笔者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发包方,与施工工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民事判决
6、已判令21冶公司承担支付张某、洪某的工程款,那么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21冶公司是否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呢?案例二:鸿飞公司与广西公司之间是建筑施工关系,鸿飞公司系发包方、广西公司系承办方。广西公司宿州分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具体施工工人。因鸿飞公司没有结算工程款,广西公司宿州分公司没有钱结算工人工资。而本案中工程款与工人劳动报酬是否应当区分对待?笔者认为,广西公司作为劳务使用者,其工程款是否取得不影响其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二、审查起诉中存在的问题此类案件在审查起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主体如何确定,换言之,支付劳动报酬
7、的责任主体是谁?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挂靠其他单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是否同时追究,两者是否重合?发包方在劳动监察部门督促下允诺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其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很多是工程发包方以本文选取的两个案件为例,被审查起诉的均为工程发包方。之所以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其工程款未实际支付到位,导致承包方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监察部门亦责令承包方,甚至发包方限期整改,支付工程款或发放农民工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未按期支付款项的就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而存在的问题就是
8、,发包方与施工工人往往不存在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二)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时是否应受到刑事评价目前,建筑领域有很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体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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