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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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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法律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及分类一、法的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调整对象: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权利和义务)。二、法的本质: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法的特征:①是调整人的行为来完成社会调整。与道德/宗教等规范比(思想)。内容具有一般性/概括性,反复适用②国家性: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③规范性:主要内容是规定权利和义务④强制性:由国家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四、法的分类: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和
2、程序法实体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3、根本法和普通法:《宪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如《教师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2、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判例法第二节、法律效力:(生效/适用范围,对什么人、什么地方、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一、对人的效力①属人②属地③保护主义:任何侵害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均受本国法的追究④结合主义:(我国采用原则)。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二、空间效力:领土、领水、底土、领空(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使用本国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三、时间效力:①明示
3、废止:明文规定②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③溯及力:不溯及既往。除:刑法“从旧兼从轻”第三节、法的制定与实施一、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立法原则:①合宪②民主③科学二、体制:“一元、两级、多层级”:一个体系,中央、地方两个等级,分若干层次和类别,不平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法律规范的制定主体)1)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宪法和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包括政府所在
4、地的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3)、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4)、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政府规章)。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7)、香港、澳门立法机关,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属我国现行立法体制8)、县级的权力机关及其政府不能制定任何法律规范三、立法程序:1、提出
5、议案2、审议:两步审议3、表决和通过:赞成、反对、弃权4、公布:《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四、法的实施/法律实施:守法(法的遵守)执法(法的执行):适用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指政府以国家名义)司法(法的适用):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即法院、检察院五、法律解释体制:“一元”: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多级”除常委会外,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法定法律解释第四节、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一、法律关系: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概念和特征:在通过调整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6、人自然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拟制人/法人: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企业/事业/机关/社团法人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四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内容:权利和义务二、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1、根据法的一般原理和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违法行为、损害事实2、分类:1)违宪责任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4)行政责任3、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①制裁(惩罚):民事、行政、刑事制裁②补救(补偿、赔偿)③强制:人身、财产强制第二章、宪法(国家根本法)
7、第一节宪法基本理论一、特点:1、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体、政体2、法律效力:最高①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②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③违宪的一切法律法规无效3、制定和修改:制定: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等修改:1)、谁有权提出修改建议:2个主体①全国人大常委会②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2)、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3)、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4)、普通/基本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二、历史发展:资本主义国家1、英国1689《权利法案》→宪政之母)
8、2、美国1787《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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