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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安庆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安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食药监食生〔2014〕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食品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食品摊贩和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加工小作坊的
2、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范。第四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允许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实施目录管理。具体食品品种目录由安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习惯以及食品工业水平、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食品加工小作坊开业登记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3、明》。第八条登记设立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在本市公布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目录内,并且满足设立必备条件;安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设立必备条件,由安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食品生产加工实际等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设立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开业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食品加工小作坊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安庆市食品加工小作坊设立必备条件自查表(四)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受理登记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称“受理部门”)收到申报材
4、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以材料审查为主;受理部门可根据申请生产经营的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组织对申请人食品加工小作坊设立必备条件自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对试制产品抽样送检。第十一条经审查核实,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受理部门颁发给申请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予以书面告知。第十二条《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正副本应载明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及方式、经营地址、销售区域、登记证明编号、有效期限。第十三条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有效期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办理续展登记。第十四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在登记有效
5、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证书有效期限重新计算。(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经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经营场所迁址的;(四)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第十五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停止经营时,应当向原受理部门办理《食品加工小作坊证明》注销手续。第十六条受理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公布取得开业登记证明的食品加工小作坊信息。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第十七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
6、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加工经营使用的原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十九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实行统一配送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连锁型食品加工小作坊,可以由其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第二十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加强食品加工中的原辅料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加工助
7、剂严格按照GB2760等标准规定的进行添加、使用;改变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原辅料,应填写《食品原辅料清单》,报送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一条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加工食品的批次、数量;批量销售的,应记录销售对象、销售数量及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有包装的,应在包装主版面显著位置醒目标明“小作坊食品”字样,并同时标注产品名称、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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