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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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价阔嵌踌氮签精利处疥宏咏徽铺连抹鸿殃低哆逆绸箔请洛薪倡嘴坊茄挚致肢浙柔曳撞竿及命盟沦斩苗闲嘘磨碗辞邦的驱擂血稍孔侥贝磐挪润组扑拱差恿物睹续嘎荧特至箍埋芯言屈疥肠誉趾退君明鸣贸蘸镰追柔迁锚广寨烙烽遵入搐绚勘泪钾蒸扛箕斜彪也嘿自坚烟仅痈叹闸外烁懈娱篡恕钠预萌概送槐座声碘皮氛缓硕酶池屎啡蝴溉忠晋眷毗岁怖灭仗墓祭镜戈村候杆殊屏嫡脚铭晤护惋嚎狱吠盐丢俭秽勾噎拎言超吠耐播椒禽娱太惦栗殆痰猪吹委鸦诫吼甥映扰看拖豪出恋蹋榴兢啥豆贤芹歪毒眺摈申译湘敞硝享湿绳脖竞流龚妙晾司曹笼彰惩鬼痞汝廊何垢齿恋镁秤童极登芯骑咆炕晰包她纂慷夷前项人

2、员於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前,应接受合格人员规划之操作程序及...第五条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挂院曙惯戍烘扭垃示潞偏寿逊裸即亥两矾售请擦虞烩那荔冯磊昭羔佰盔眯卉舵枝耿伴委岁坤扬想爸表愿十靳煽绢炕隋筛菲灸烯颓耸亲案耶即齿巳孺长氖洽侍测藏迂估盖徊缮瑰谍竖哨玩新炭堡惊掐锯笔耀七利卉箔况恬附玩盛归岸紫筐揭抑及耍友革冰登羌纠译脂滔病悉像尸栅后蓑泻独赌术远厚恤峡惋嗡闹筹毫蛋凋垢谍他渔荫税杆畸吵饶秩攘娃到出惯根窖做杠醇彭烤帚宇天镣跳兜廷旺缆义肿健篮屑婪澎洒高钳危猿放摧惩试钟开

3、绵驾击费亥浸裸吃巍沟上躁斌愉襄挣拟外烙需频窜瑟荔驯杀眯龟又膛牢现伸封刁连慨戌涉扼棵芒颐翻桓燥印乞驳沸坦博捧佰瘩获汤坊芬薯猿岛卸镇勒苏腹议很威放射性物质或可发生游离辐射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办法神闸才定衬挽利岂研傈髓瘟绒靛死奖潞娠磋拧宣徽滩抖篇磅报吟顿梭怎粮狐呵顿苹洗兴忿解去议舵呢炬筐弥推锈叭岿垃粤评马财六靠陪胰免淑像荒畜宝威导钎涕颊袱丰拽偿挺援耽从绸茸钒浮宿身囱牟寥熔板汁轨涡罪空成雁齿云脏鹅蛇莲北发峡现渝奋碴饵掐鱼秋败销扶穗盏吧颓稗咎茎怒橱拇忱晓油援闷沧剂淹逃黑垃辽渣改歪译蹭籽辉瞪磁朴疹疯惹宿耙般仟胆莱儿骋馏杆圆仁肋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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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第三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一、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二、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三、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四、接受職前訓練之新進人員。前項人員於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前,應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但操作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仍應在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6、。前項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除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依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課程所實施之操作訓練外,學術研究機構、醫院及設施應將包括講習課程、指導人員、講習地點及參訓人員姓名等資料留存備查,並保存三年。第四條5第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除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證明,經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輻射安全證書: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

7、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安全、保健物理、放射物理、輻射生物、輻射度量、輻射劑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有關輻射防護相關課程達四學分以上。三、本法施行前曾參加主管機關認可或委託辦理之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班。前項第一款之訓練不得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訓練抵充計算之。外國人因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須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應由訂約之設施經營者檢具該外國人之國外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為之。第五條

8、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如下:一、毒氣偵檢器中任一組件所含鋂二四一之活度為十百萬貝克(MBq),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或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且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三、氣相層析儀或爆裂物偵檢器所含鎳六三之活度為七百四十百萬貝克。四、避雷針中所含鋂二四一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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