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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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积金专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公积金会员个人专户及公共统筹专户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专户设立第三条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兼顾的原则,设立公积金各专户。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会员共同缴纳的公积金,按规定设立如下专户:(一)A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A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普通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

2、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二)B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B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医疗、特别三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三)C类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C计划)设立公积金养老、特别二个个人专户,以及社会统筹、大病保险统筹二个公共基金专户。第五条园区公积金另设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入该专户。第六条“中心”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会员建立公积金个人帐户。同时“中心”统一为会员设立公积金编号,会员在园区用人单位间就业岗位变动,公积金编号保持不变。第三章专户用途第七条公积金各专户存款必须专项用于

3、会员各类社会保障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八条公积金各类综合保障计划中的养老专户存款用于支付会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会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专户存款不得动用。第九条公积金A、B计划中的医疗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一)公积金会员及其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门诊费用;(二)会员大病住院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的自理费用;(三)会员为其独生子女购买大病住院专项商业保险的保费。第十条公积金A计划中的普通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按规定支付会员购房款及按月摊还购买园区住宅商品房的银行贷款;(二)按规定支付会员租房租金的限额补贴;(三)

4、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四)按规定支付可从普通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第十一条公积金B计划中的特别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一)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医疗最低存款;(二)按规定支付可从特别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第十二条公积金C计划中的特别专户存款,可用于以下用途:(一)按规定补足会员退休生活保障所需的养老最低存款;(二)按规定支付可从特别专户开支的其他款项。第十三条公积金社会统筹专户基金可用于以下用途:(一)会员视同养老保险缴费支出;(二)退休会员养老专户存款领完后,继续发放其基本养老金款项的支出;(三)失业会员

5、按规定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支出。第十四条公积金大病(生育)保险统筹专户基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一)会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的支出;(二)会员非住院大病门诊专项药品费用的支出;(三)参加公积金A、B计划的会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出;(四)失业会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用支出。第十五条公积金的工伤统筹专户基金可以用于以下用途:(一)会员因工死亡: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怃恤金的支出;(二)会员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的支出。第四章专户管理第十六条“中心”应在每年的1月、7月向会员提供公积金个人专户

6、对帐单,会员在收到对帐单起30天内无异议的,视同认可对帐单记载事项。第十七条会员个人专户存款每年结息一次,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结息期。第十八条会员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的利率,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居民1年期定期储蓄利率执行。第十九条会员因故中断公积金缴费,其公积金个人专户仍将保留,并仍将按年不间断地对其个人专户存款进行计息。第二十条会员的个人专户存款及利息归会员本人所有。第二十一条会员必须按照公积金相关规定使用个人专户存款,不得把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作为抵押之用,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赔偿。第二十二条会员中断缴纳公积金时,应按照公积金相关保障实施细则

7、的规定,暂停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第二十三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在养老、医疗专户留足最低存款的;(二)因病或非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第二十四条会员符合下列情况,在按本条规定的标准扣除社会统筹基金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余额:(一)出国定居的;(二)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劳动者,回农村居住地的。会员2006年7月1日起缴存的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的扣除比例为:参加A计划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B计划为13%;C计划为11%(均含已入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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