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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关于界定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几点看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界定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的几点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据此,笔者有如下几点看法。有企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非全部职工。依据上文规定,在国有企业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的对象,就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首先弄清在国有企业中哪些人人属于管理人员,哪些人不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国有企业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管理人员,一是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提供体力劳动或生产技术获取报酬的劳动
3、者。在国有企业中依照生产数量或生产时间或技术能力来获取劳动报酬,其工作对象单纯的表现为劳动工具或牛■产产品或牛■产原料的,应该一律归为按照金业规章制度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劳动者。在国有企业中依照企业赋予的权力或职能,通过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来获取劳动报酬,其工作对象具有人员的多向性的,应当归为在企业中行使管理职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指各级机构负责人及具有管理职能的重点岗位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
4、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科室科长、副科长、部室部长、副部长、车间负责人、基层党支部负责人等;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人员、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产品销售人员、原料采购人员、设备管理、安全监督、人事调配、工资发放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
5、管理人员的范畴。三、国有企业监察机关监察内容应不局限于违法犯罪。在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方面,企业监察应不局限于违法犯罪,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应当依据情节给与相应处理。对于属于中共党员身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首先考虑运用党内“四种形态”来给与相应处理。四、应建立对国有企业监察对象监察处置的统一标准。省国资委纪检组应从全省国有企业层面出发,制定一套统一的政纪处分的标准。这个标准不仅适用于某一类国有企业,也适用于全省所有国有企业,从而消除同样问题在不同地方处理结果不同带来的不利影响。要
6、借鉴党组织关系网络系统模式,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纪处分管理网络系统,以利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执纪落实到位问题。五.对国有企业非管理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宜运用企业员工奖惩办法或交由社会相应管理部门。对于单纯的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提供体力劳动或生产技术获取报酬的劳动者,不应化为企业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而是应该交由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或本企业员工管理规定,予以奖惩管理。换言之,企业劳动者奖惩管理规定的执行,不应交由企业监察机构而应交由企业内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管理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来具体执行
7、,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已经超越企业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而达到了违法犯罪的,自然交由社会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惩处。对于国有企业中非管理人员中的党员,自然应该首先考虑运用党规党纪实现对劳动者的越约束管理,从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纪挺法前的初衷。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监察工作已经从行政监察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范围,形成了更加统一的国家反腐力量,国有企业的原有的隶属经营管理业务的监察部门,也应顺势而为,在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管上,做的更深、抓的更细、筑得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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