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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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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评定
2、、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工作。苏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采集、记录、评价和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筹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编制信息内容并适时合理调整。第四条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第五条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
3、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7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采集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信息的分类、采集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具体情况如下:(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和项目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规模、经济指标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物业项目的名称、地
4、址、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等信息。(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或在全市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或者表彰等信息。(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行为等信息。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
5、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7信用信息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第九条(一)基本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1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备案。(二)良好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在信息产生1个月内,向区(市
6、)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三)不良信息的采集,由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严重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申辩。物业服务企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
7、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7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反映、业主委员
8、会反映、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的信息,苏州市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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