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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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64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第三条(职责分工)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1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苏

3、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减分分值标准》(以下简称减分标准)、《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优良行为加分标准》(以下简称加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经理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档案。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注册的物业企业基本信息的录入或企业录入后的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基本情况的录入或企业录入后审核工作。苏州市物业管理协

4、会(以下简称苏州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物业(项目)经理上岗及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协同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服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物业项目信用档案建设。业主委员会应当收集业主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反映项目经理在履

5、行合同中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第四条(管理原则)11--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合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载入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并通过物业管理综合信息

6、网向社会公示。第六条(变更备案)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费用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第七条(项目经理责任制)本市物业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经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名项目经理最多管理2个3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或2个2.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非特殊原因,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经理管理项目时间至少不低于两年,不含前期介入时间。第八条(持证上岗)本市实行

7、项目经理持证上岗制度。(一)项目经理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苏州物协)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11--(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经理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九条(取消证书)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继续教育的;(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第十条(违规处罚)物业服务企

8、业及项目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权限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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