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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刍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海商法年刊第!卷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当议翁‘子明海运保函是海运实务中常见的单证之一。运用得当,对缓解运,,可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消除因此产生的困境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可能扭曲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破坏正常的,。,、航运秩序并留下隐患对于海运保函国际航运界贸易界褒贬不一,,理论界各国成文法均未作规定对其性质和效力存在重大分,、。笔者歧海事司法界也疑虑重重讳莫如深有感于在实务中解决问,,题的迫切需要冒昧作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海商法学界的同仁。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它在民法意义上保函
2、是一种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受债务人的委托向债权人作出承诺,表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理论,保证是债的担保形式之一,属,。担保之债中人的担保故保函必须由第三方出具这是保函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保函的实质要件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担,。保的作用对债权人的债权增添一层保障广州海事法院#∀∀年翁子明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当议海运保函即在海运实践中应用的保函。与民法意义上的保函,,,相比海运保函在主体上比较复杂除了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外还有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以
3、及债务人自己出具的保函。不同主体出具的保函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一%第三人出具的保函,,这即是民法意义上的保函符合保证合同的一般特征即由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一般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信用单位或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如货方%,。代理人其中以银行保函为最典型这种保函具有可靠的,。,,担保作用其可兑性较大然而由于出具保函的责任风险大债务人申请银行出具保函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支付一定费用。因此,这类保函实践中运
4、用较少。∋∃二%。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例如某提货担保书中提货人表示兹因有关提单尚未收,。到请贵公司准许敝公司先行提货倘因敝公司先行提货致使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敝公司负责赔偿接着某银行在其后表示兹。”#保证上述承诺的履行这种保函实质上包含两个协议一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体现了债务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另一个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体现了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履行保证义务的意思表示。后一协议的性质决定了这类保函也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三%债务人自己出
5、具的保函,,,例如在到达港由于收货人尚未收到正本提单为及早提取,“”,%货物收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保函请求,#“先行提货并表示贵方收到正本提单之前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和经济责任均由我单位负责处理和赔偿这种保函实质上是债务人向债权。它只是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和履行债务的一种承诺&!)中国海商法年刊第卷,不。一种普通协议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当将来债务成立或现时债,,,。务到期时债务人必须实现其承诺履行债务但仅以其财产为限,,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足额受偿只能自己承担,没
6、有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因此,“”不具有任何这类保函担保意义。,,。因此,综上所述不同主体出具的保函其法律性质不同债权人接受保函时得慎重考虑出具保函的主体。为使其债权增添法律,当,保障以接受第一种和第二种具有保证合同性质的保函为宜碱且还须认真考虑保证人的财产信誉。二、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自从保函在海运领域出现以来关于海运保函的效力就一直,。一受到航运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并引起强烈争议种观点认为保函,是在前提行为违反法律或习惯具有虚伪性和欺诈性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不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函所担保的前提行为
7、,,违法应由行为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由行为人对被侵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并不当然导致在前提行为的基础上签订的保证赔偿协议无效。笔者认为#绝对地肯定或否定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都有悖于法律的精神并将产生消极的后果绝对地肯定海运保函,的效力将放松对承运人的约束和限制威胁到传统的国际航运惯,。例使航运秩序陷于混乱片面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又将使某些,。纠纷和困难无法解决从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传统的观点,将保函分为善意保函和恶意保函两种或称不具有欺诈性的保函和具有欺诈性的保函。认为善意的、不具有欺诈性的保函有效
8、,恶、。目前这,意的具有欺诈性的保函无效种观点受到较普遍的认可“汉”。,#堡规则即持这种观点然而由于善意和恶意属于纯主观的范,没,。畴有具体的划分标准实践中很难掌握因此仅以是否恶意作#∀∀年翁子明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当议∗为判定保函效力的唯一标准似乎不够科学。固然,评价海运保函法律效力的主要标准是承运人是否具有对第三者的恶意,但是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出具保函的背景社会意义以及接受保函时承运人的主观动态和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