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的思辩以德,日民事诉讼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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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第1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03·文章编号:1671-6914(2008)01-0103-(07)辩论主义与协同主义的思辩以德、日民事诉讼为中心吴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关键词]辩论主义;协同主义;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Aberstrat:Princi

2、pleofdebate,asabasictheoryofcivilprocedure,hasseendifferentdevelopmentalroutes.JapanhaddifferentreadingsoftheessenceofprincipleofdebatebeforeandafterWorldWarII.InGermanyguidedbytheoryofsocialcivilprocedure,thereroseatendencyofvetoingtheprincipleofdebateandadvocatingcooperationism、I

3、nthefuture,dutyofexplanationofthefacts,dutyoftheapplicationoflaw,andthedutyoftruthfulnesswillbeintroducedintothecivilpro-cedurallaw.Itisreasonablethatthedebatesonproceduralmodelsbestopped,andthatmorefocusbeplacedonconcreti—zationofthethreedutiesincivilprocedure.Ke~vords:principleof

4、debate;cooperationism;dutyoftheapplicationoflaw;thedutyoftruthfulness;sociallaw—rulingprinciple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模式进行了激烈的批判③。于是,早期受法国自由主一、辩论主义理论的初创义诉讼法影响的《德国民事诉讼法》(1877年)受到辩论主义(Verhandlungsmaxime)一词系德国法了《奥地利民事诉讼法》的影响,而在以后数次修改学家肯纳1801年首次使用①。该思想在德国普通法中,逐渐地强化了职权主义④。特别是经历了1924时代也已有所体现,集

5、中体现在法谚“你给予我事实,我给你法律”之中。也就是说,当事人须担负裁①当时德国法学家将德国普通法与I8世纪末普鲁士法进行比判基础事实提出与证明的责任,法律适用被认为是法较后认为,前者为辩论主义,后者为职权探知主义(Untersuchun—gsmaxime),从而诞生了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二原理划分。官的专责。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自由主义②在古典辩论主义时期,辩论主义与诉讼实务之间产生了矛思想为主导的一部法典,而辩论主义并没有在该部法盾。从事实务的法官认为在实务中坚持辩论主义是不可能的,因而必典中得到彻底地贯彻②,但在该法立法理由书中指须赋予法

6、官在一定范围上的求问权,例如询问证人、主动进行勘验等。③采取自由主义模式的学者认为,纠纷纯粹是当事人自己的事出:“制定本法的程序构造以及诸多独立的规定,均情,通过对等当事人自由地在诉讼中的“争斗”.而形成诉讼程序。在立足于辩论主义之上。”诉讼程序中,法官的作用只是起到监督当事人是否遵守诉讼规则的作用。判决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是否保障了当事人自由且对等参与诉讼德国自1877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以辩论主义程序的机会,从而要求的是当事人的结果责任。与之相应,克莱恩思想为基础的民事诉讼法不断地受到质疑。奥地利(Klein)还指出,随着当时社会产业化、工业化,对于当事人

7、地位对等性以及互换性业已丧失,在诉讼程序的形成上,法官应通过积极参与学者弗兰兹·克莱恩(Franzklein)对自由主义诉讼来加以调整和平衡,以此规范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并调整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当事人力量的不均衡。④德国自1877年《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后.又经过1924年、收稿日期:2007—09一O81933年的修改。这两次修改被认为是对原民事诉讼法基础的改变。作者简介:吴杰(1970一),男,四川I简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民1924年修改,改变了自由主义民事诉讼根基,如限制了诉讼程序的当事诉讼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诉讼法博士。事人支配权,采取了程序的集

8、中化原则.并依靠诉讼记录加以裁判.引人了独任审判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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