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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人0建构论纲胡玉鸿*内容提要立足于法学学科基点的设定,必须提炼/法律人0的人学模式。所谓法律人,即参与法律生活的普通民众,他们依存于法律、参与法律及受制于法律。法学体系、法律基础、法律分析及法律发展方面的需要,为法律人模式的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而人类行为的常态、法律制度中人的观念的引入及法学流派有关人的模式的竞争,使法律人模式的构建得以可能。至于法律人的具体特性,论文以/拟制人0、/一般人0、/正常人0、/复合人0进行了概括。关键词法学方法法学逻辑起点法律人导言与以往学者关于/法律人0的观念不同,本文将/法律人0定位于依存于法律(包括人对法律的期待与遵守)、参与
2、法律(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及进行其他法律活动)和受制于法律的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中的/经济人0、/政治人0预设相类似,通过人在法律中的价值期望、本性体现、行为方式等表达出普通人在特定法律场合的具体特性。简单地说,法律人也就是对于社会上参与法律生活的一般人的指称。在当今的法学研究中,/法律人0被学界用来概括/以法律为业0的各种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人员等。但是,仅仅从概念上进行分析,用/法律人0来特指某些专业人员,即使不能说是知识界的僭妄,那也是对普通人有意识的疏忽。毕竟,人类社会离不开法律规则,人无论是安排自己的生活还是与他人进行合作、交
3、往,都需要由法律来予以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人都是生存于法律之下,受法律约束、限制的/法律人0。不仅如此,任何时代的立法也都是建立在对人性的分析基础之上的。没有对人的行为类型、行为特性的归类,法律规则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因而,像/经济人0拟制的是市场中人的行为类型、/政治人0预设的是人在政治场合的表现一样,/法律人0更多地是作为生活在法律场景下的人而出现的。这正如德沃金在5法律帝国6中开宗明义所言道的:/我们生活在法¹律之中,并以法律为准绳0。另一位美国著名学者弗里德曼(我国台湾学者多译为/傅利曼0)更明确地指出:/确切地说,除非有什么特殊事故,否则我们多半和法院
4、或律师没什么接触。但是广义地说,我们没有一天或甚至一小时能不接触到法律或受法律限制或影响的人。法律,是一种广大浩翰(虽然有时隐º而未现)的存在0。法律确定主体的资格及其能力,规定行为的条件与方式,设定程序的运作及其机制,安排责任的种类与履行,,所有这一切都在在表明:人由于法律的存在,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适应,从而凝结为固定的、特有的人的行为方式。»如果说人的行为必然受制于法律还只是人成为法律人的外部条件,那么,在人的精神层次,同样可*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¹[美]德沃金:5法律帝国6,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前言第Ñ页。º[美]
5、劳伦斯#傅利曼:5美国法导论$$美国法律与司法制度概述6,杨佳陵译,商周出版2004年版,第34页。»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对于法律的规定无能为力,也不是说法律不考虑人的自然行为。人与法之间本身就处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之中。31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以发现人所特有的法律秉赋。俄国学者伊宁就明确指出:/人不可能没有法律意识;每一个意识到世界上除他之外还有其他人存在的人,都具有法律意识。人具有法律意识并不取决于他是否知道这一点,也不取决于他是珍视还是漠视这一优点。人的整个生活整个命运都形成于法律意识的参与之中并在其主导之下,而且,对于人来说,生活就意味着按照法律意识去生活,在
6、法律意识的功能和术语中生活:因为法律意识永远都是人类伟大而必要的生活方式之一0。作者之所以做此断言,是因为他坚信人有一种判¼断行为/正确0与/不能容忍0的本能。而正是这种本能,使得人们对法律的内容有一种/直接确信0。哈耶克也指出:/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0。½就此而言,/遵循规则0本身就是人的天性或本能。实质上,人不仅是一个自然存在,也是一种文化存在,他(她)能够接受外在观念的形塑,从而培养其内在的法律意识。显然,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人都是法律人,而无论他们是否实际进行法律行为或参与法律关系。自然,概念的含义可由
7、使用者在文本中进行界定,然而关键在于:为什么要提炼/法律人0这一研究范式?/法律人0的建构是否可能?/法律人0究竟具有何种特性?这正是本文所力求解决的问题。一、为什么要以法律人作为法律分析的基本范式(一)法律人的模式建构是法学学科体系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法律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体系。源于人类行为的多样性,法学也随之发展成为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分支学科在内的庞大学科群。然而,一个成熟的法学体系,必然是以统一的逻辑起点建构而成的综合体系,所以,寻求统率各个法学分支学科的逻辑起点,自然成为法学研究的基础。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