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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国际私法复习题 名解 论述》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双区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识别:又称为归类和定性,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制度,对有关
2、事实或问题进行分类和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外国法查明: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法人属人法:一般主张法人属人法是决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即确定法人身份、构成和法律地位的法律。主要是法人的国籍国法或法人住所地法或成立地法说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
3、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8特征履行说:又称特征债务说,是关于如何认定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学说。它要求法院根据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而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私法之间的冲突的法律,又可称为“准国际私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些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子女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
4、的制度。国籍冲突:为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作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没有一个国籍的情况,叫做国籍的消极冲突。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也就是,一国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仅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财产,对位于他国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分别提出破产的申请。合同自体法说:是当事人明示所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
5、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由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结合】8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等,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二、
6、论述题(每小题15分,合计15分)1、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1)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
7、,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3)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8(4)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制度来限制条约中的同一冲突规范的效力。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但应严格控制其适用,否则便会损害
8、缔结统一冲突法的宗旨,故多以“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作为限制。(5)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总之,在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时应注意避免以狭隘的民族利己主义或狭隘的国家主义歪曲公共秩序的本意。2、涉外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自意大利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该冲突原则为各国普遍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仍然是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或者一般原则。(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各国司法提出了各种原则:第一,依加害行为完成地为侵权行为地,有法国、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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