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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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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影响陈明光(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摘要:从汉代到宋代,“计赀定课”是农村越来越重要的赋役征派方式。迄今论者通常认为,就制度变迁而言,农村的赋税由人头税向资产税转化是一种进步。这是正确的见解,不过尚不全面。事实上,农村的“计赀定课”在制度层面上一直存在着若干严重缺陷,主要是资产评估的法定对象的界定长期不明晰,没有设定免征基数,资产评估方法不完善等,由此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实施的诸多弊端,并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不小的阻碍作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平衡,农村商品货币经济的普遍不发达,当是当时统
2、治集团无法克服“计赀定课”的制度性缺陷的客观经济原因。关键词: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制度性缺陷影响一、汉宋时期农村“计赀定课”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演变①汉宋时期的“计赀定课”,指国家根据纳税人拥有田地及家庭资产的多少(在很多场合表现为户等高低),具体确定其应交纳的赋税量或者应承担的力役。汉宋时期,“计赀定课”在农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赋役征派方式。限于篇幅,本文集中论述“计赀定课”中的课税,但对其制度性缺陷的探讨,同样适用于课役,故间或引证有关课役的资料。“计赀定课”在汉宋时期成为农村越来越重要的税收计征方式,主要表现如下:1、田赋的“计赀定课”春秋时期井田制
3、逐渐瓦解,自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改行“履亩而税”以来,以纳税人拥有田地多少为依据的田赋征收,历代延绵不断。这无疑是汉宋时期最重要的一种“计赀定课”形式。唐朝后期实行两税法之后,更是“据地出税,天下皆同”。[1](卷八四《租税下》,大中六年条)此可不赘。[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陈明光(1948-),男,福建德化人,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①按,《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载,北魏世祖拓跋焘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二月甲申诏:“……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12、征收
4、人头税时的“计赀定课”人头税曾经是汉宋时期农村主要的或者重要的税制,不过,在唐朝两税法改革之前,人头税在实际征收中也采取不少“计赀定课”的形式。例如,汉代的口钱、算赋是人头税,但起码在东汉时,政府在实际配税中实行了“计赀定课”的办法。如东汉在小乡设置一名啬夫,其职在于“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2](卷一一八,《百官志》)《后汉书》卷九六《刘平传》载:刘平任“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感怀,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可知东汉各户交纳的赋钱实际上与其家赀多少(贫富)相关。再如,汉魏的“调”制规定是以户为单位计征统一税额的纺织品
5、,不过,正如唐长孺先生《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所指出的:“调查户赀乃是汉代成法,汉魏间新行税目户调是据户赀决定差等的,以后自晋至南北朝都沿袭此制。”[3](p72)确实,两晋南北朝的“九品混通”,或者称“九品相通”,主要就是针对户调征收而采取的一种“计赀定课”方式。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是按丁男计征定额税,通常与纳税人的家庭资产即评定的户等无关,不过,在江南折租纳布、减免田租、岭南税米等三种情况下,还是与户等高低有所关联。[4](p12-14)3、按家庭总资产或者主要资产价值计税的“计赀定课”就目前的资料来看,汉景帝时的“訾算”,当是最早明确规定按家庭总资
6、产价值计征的①税项,家庭总资产价值达1万钱,要征税127钱。此后,这种税制不时可见。如北凉的“赀马”是按户赀多少配养马匹。[5](p25-30)北魏世祖拓跋焘曾“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6](卷四上,世祖纪上)南朝萧齐有“围桑品屋,以准赀课”[7](卷四0,萧子良传)之制。北齐文宣帝“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8](卷二四,食货志)唐朝前期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分配的,正如武则天仪凤三年(公元678年)的诏文所说的,户税“既依户次,贫富有殊。”[1](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4、唐朝两税法以来“计赀定课
7、”的演变上述三类农村“计赀定课”的不同情形,到唐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推行两税法时归于一途。两税法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9](卷一一八,杨炎传)的原则,各州的田赋总额即“两税斛斗”以现垦田为依据摊征,各州的“两税钱”总额则按户等高低摊征。这就是唐德宗要求中央使者与地方官员共同完成的“计百姓及客户,约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10](卷四八七,赋税一)的任务。至此,农村的赋税全部是“计赀定课”。不过,两税法的计赀依据仍然分为两类,一类是计亩,一类是计家庭资产价值多①《汉书》卷五《景帝纪》载: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
8、)五月下诏规定:“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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